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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出台公民献血新规定

    日期:2001-05-23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3,912次
云南省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出台了新的实施意见并开始执行。

实施意见指出,各级公安、司法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和买卖血液的活动,严惩“血头”、“血霸”。根据各地医疗临床用血需求量,年度无偿献血指标一般按单位献血适龄公民2-6%的比例测算下达。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采供血活动,设置血站,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审批。对符合执行条件的发给采供血机构执行许可证。

实施意见还强调,公民一次献血量为200毫升,最多一次献血量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间不得少于6个月。我省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健康人公民自愿献血,无偿献血满1000毫升以上者,所需用血终生免费。献血者无偿献血后,在5年内需用血的可按献血量的3倍免费用血;超过5年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无偿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至5年内,其直系亲属用血,按献血量等量优先免费用血。凡未完成年度献血任务的单位,当地政府委托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给予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先进单位。凡违反《献血法》等规定的,由县以上卫生部门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