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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目标下新能源汽车行业的环境合规风险与法律应对

2025年第04期    作者:王羽 张秀秀    阅读 13 次

2015年COP21(第二十一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通过的《巴黎协定》(Paris Agreement)在国际气候条约中首次明确温控目标,提出“将全球平均气温较前工业化时期上升幅度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并努力将温度上升幅度限制在1.5摄氏度以内”。“双碳”(碳达峰、碳中和)逐步成为各主要国家或经济体的重大战略。作为应减污降碳而生的新兴领域之一,新能源汽车行业在受益于能源结构转型和产业升级的同时,也受到日趋严格的“双碳”规则、供应链绿色要求、社会责任履行机制等的重点关注,行业的降碳减污、环境合规与可持续发展要求持续提升。本文从国际、国内政策法规现状出发,结合案例与趋势分析,以电动汽车为重点,探讨新能源汽车行业在“双碳”目标下面临的环境法律问题;并结合律师视角,为企业管理、法务风控提供合规建议,助力我国新能源车企深化布局和提升可持续发展竞争力。

一、国内外监管政策梳理:“双碳”目标对新能源汽车行业的要求明显深化

(一)全球主要国家与经济体多措并举驱动减污降碳和供应链管控

2019年12月,欧盟发布纲领性政策《欧洲绿色协议》(European Green Deal,又称《欧洲绿色新政》),并围绕其制修订一系列政策,构成欧盟版绿色转型“1+N”政策。欧盟在推动道路运输减污脱碳的同时,推行低碳供应链管控。

一方面,欧盟排放标准收严减污与脱碳要求。(EU)2023/851法令等明确从2030年到2034年,新汽车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需比2021年减少55%等目标;2035年起,禁售导致碳排放的新的燃油轿车及小型客货车,但使用碳中和燃料的新燃油车有望继续销售;对新型重型车辆也有相应严格的二氧化碳排放控制。同时,进一步加严汽车污染排放法规。2024年5月发布的“欧7法规”(Euro 7,又称“欧7标准”)将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限值较“欧6标准”收严35%~56%,并对刹车和轮胎磨损等非尾气排放加强限制。

另一方面,欧盟强力推进绿色低碳供应链管控。首先,加强对新能源行业的核心部件之一——电池的管控。2023年7月发布的《电池与废电池法》(EU 2023/1542)包括可持续性和安全性要求、信息披露、性能和耐久性、尽职调查、生产者责任延伸等五方面内容。该法在限制有害物质含量的同时,尤其关注碳足迹和循环利用,要求企业评估并减少供应链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未通过社会与环境尽职调查的企业可能被限制准入。“欧7法规”对电动汽车的电池寿命和更换周期等作出限制,要求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持较长的电池使用寿命。其次,欧盟于2024年7月发布《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CSDDD),在供应链管理中引入强制性的尽职调查要求,要求一定规模以上的欧盟内和非欧盟企业承担强制性尽职调查义务,包括对其运营、子公司和业务伙伴在活动链中对人权与环境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进行识别、评估,并采取预防和减轻措施。对于违规企业,处罚最高可达公司全球净营业额的5%,还可能追究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此外,欧盟的国际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可持续产品生态设计法规》、RoHS指令等法规对于新能源车企的环境合规也有重要影响,《净零工业法案》《关键原材料法案》则体现其发展本土新能源产业的战略目的。

美国的减污降碳之路曲折但未放缓。美国环保署(EPA)于2024年4月发布的《2027年款及以后轻型和中型车辆的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将NMOC+NOx等排放限值大幅收严,同时将轻型汽车2032年行业平均二氧化碳排放量目标降低为2027年的1/2。美国还通过《国家能源资助计划》等产业支持、技术研发和采购政策,促进交通领域减少碳排放。美国的新能源汽车行业政策法规明显体现出其推动新能源产业链本土化的贸易保护目标。

日本的《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车辆再循环法》等法律在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方面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且已要求电动汽车厂商核算和报告电池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量。此外,在电池生产排放标准的制定等方面,日本总体持协调跟进欧盟步伐的策略。

(二)国内减污降碳与资源循环体系要求在“双碳”目标下双重提升

我国正加快提升减污降碳要求。2023年7月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轻型汽车“国六b阶段”排放标准。“国六b阶段”整体上与当时欧洲尚在实施中的“欧6标准”接近,在不考虑测试判定方法区别的情况下,其NOx限值已经严于“欧6标准”。目前,“国七排放标准”已在制定中。按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的介绍,“国七排放标准”的排放控制技术水平与欧美接轨,大概晚两年左右实施,名称将由过去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改为“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标准”,内容上将实施减污降碳协同管控,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将被纳入监管。此外,对氧化亚氮、车用空调的HFC(氢氟烃类物质)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以及刹车、轮胎磨损等排放也将可能作相应的限制,管控范围可能会从尾气排放拓展到整车以及产业链的碳排放。新能源汽车也将可能被纳入“国七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

同时,国家优先推动新能源汽车行业的供应链低碳可持续管理。2024年6月5日,生态环境部等十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我国的碳足迹管理进入全面建设阶段。《方案》从产品碳足迹核算通则、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产品碳足迹分级管理制度、碳足迹信息披露制度等六大方面构建碳足迹管理体系,分步推进、分批制定。其中,新能源汽车被列入优先聚焦的重点产品,预计2025年制定相应的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同时,《方案》鼓励国内车企积极参与产品碳足迹国际标准规则的制定。

新能源汽车行业也是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先行者。国务院于2019年发布《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确定对汽车等四类产品率先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工信部等七部门于2018年联合发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包括产品设计的可回收、可再生和有害物质标准要求,以及信息可溯源、回收渠道建设、售后服务规范、综合利用体系等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则要求“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和利用”。对于生产者责任延伸的立法进程有必要持续关注。

二、“双碳”目标下新能源汽车行业的环境法律风险及典型案例分析

(一)环境数据或信息弄虚作假风险

“双碳”政策下,各项环境制度实施的有效性高度依赖碳排放等环境信息与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企业若在环境数据的收集、核算等环节弄虚作假,或者使用虚假或夸大宣传等手段,有可能将自身或其产品、服务包装成比实际情况更环保、更可持续的形象,从而不当获取经济利益或提升声誉等,这也是各国监管部门和市场关注的重点。近期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信息披露环节与广告宣传领域。

信息披露环节的案例如:2022年7月,德国消费者协会联合会(VZBV)在柏林地方法院对某知名车企提起诉讼,指控其在数据隐私和碳足迹方面存在误导性宣传。该企业广告声称购买其生产的汽车有助于减少排放,但隐瞒了其向其他汽车制造商出售碳积分,间接导致其他车企排放更多二氧化碳的事实。另外,该车企还因未告知消费者在使用“哨兵模式”时需遵守欧洲数据监管规定,导致车主可能面临罚款风险而被起诉。

广告宣传领域的案例如:2024年,英国广告标准局(ASA)指称某些知名车企的电动车及混合动力车的“零碳”广告涉嫌误导消费者。这些车型在生产过程中以及使用化石燃料电力时仍会产生二氧化碳,所谓的“零碳”仅仅指驾驶阶段。这些企业未明确标注“零碳”的核算范围并非全生命周期,通过混淆概念界定范围实施虚假宣传。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后,成为“漂绿”典型案例之一。

此外,近年来,国内外机动车排放检测弄虚作假的案例多发,处罚往往涉及天价罚款。“欧7法规”“国七排放标准”等将非尾气排放等指标纳入汽车排放标准管控范围之后,新能源汽车也可能面临检测法律风险。

(二)供应链企业污染环境风险

新能源汽车的全生命周期产业链,包括从锂、钴、镍等原材料开采,到电池零部件生产,电镀、涂装等产污工艺的应用,废旧电池等退役车辆零部件的回收处理的各环节,其中涉及大量环境污染高风险领域。参考《汽车行业ESG尽职调查白皮书》等研究的数据,2021—2023年汽车行业环境违法情况增长超3倍。汽车行业作为高度依赖评估认证参与市场活动的行业,同时也是各国推行供应链绿色低碳管理和生产者责任延伸等制度的先行领域,供应链企业的环境行为不当或违法也是新能源车企的重要潜在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通报的一例典型案例涉及广东省江门市从事新能源汽车锂电池生产的某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高管将新能源汽车锂电池正极材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浸出渣交给无相关资质的个人非法处置,相关涉案人员构成污染环境罪。最高院有关负责人专门指出,人民法院依法惩处非法处置新能源汽车电池材料毒性工业固体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对于防范环保产业发展过程中的污染环境风险、推动环保产业绿色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企业环境管理模式滞后风险

去年以来,我国进一步严格规范涉企执法方式,环境执法监管深入推进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监管方式加快由现场模式为主转向数智化平台赋能的非现场信息化方式为主。相较于原有模式,新模式在问题发现手段的多样性、问题的预判性、响应的实时性、处理的客观性、信息的可追溯性等方面都有跨越式的进步。如果企业仍旧拘泥于现场模式下的旧管理方式,一些潜在、异常的不合规问题可能在新模式中显现并存在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三、“双碳”目标下国内新能源车企的环境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一)重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及时防范新要求、新模式下的新风险

日趋严格的“双碳”规则在拓展新能源车企发展机遇的同时,也不断加重企业的环境责任、挑战企业的环境管理能力。在环境监管新模式下,企业有必要审视和重构信息化条件下的巡查、监测、监控、记录、申报等各环节的环境管理体系,其中应当涵盖与减污降碳相关的生产、物流、用电等相关领域的重要数据和记录管理。

在风险因子识别方面,应对新标准、新趋势,新能源汽车在排放方面将不再那么清洁,需要将二氧化碳及其他温室气体、非尾气污染物等都纳入识别范围;在法规收集方面,在行业法规制度被优先重点推进及试行的情况下,企业需拓展收集的区域和行业范围,提升前瞻性、广泛度和更新频率,对制定中或者新发布、修订的法规标准进行深入解读,明确其具体要求和影响;在节点把控方面,需按照减污降碳新规则,健全采购、物流、运营、生产、仓储、环保、处理处置等全过程的环境管理体系,及时根据新规则完善源头削减管理、计量或者监测管理、维修/维护及异常处理管理、利用及处理处置管理等风险易发环节的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制。同时,加强对包括高管在内的员工的环境培训教育,包括减污降碳新政策、新法规方面的环境意识培训,以及针对不同岗位的专业技能培训、管理职责培训。

(二)夯实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实质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绿色供应链管理涉及企业各层级、各方面的管理。首先,有必要设定减污降碳战略目标,推动供应链减污降碳。新能源汽车供应链涉及多层级供应商,从原材料供应到零部件生产,再到整车组装,每个层级的管理都至关重要。通过将减污降碳目标纳入公司章程等方式,确保公司整体战略与“双碳”目标要求一致。其次,可以通过设立跨部门管理委员会等协调机制,由法务、环保、采购、生产等部门共同参与,协调和监督企业减碳降碳及产业链上下游供应商管理工作。其中,在电池的全过程管理方面,需着重加强供应商资格与能力审核。例如,电池回收利用企业应当符合行业规范化条件,应定期审核回收企业的资质和操作流程,防范因供应链违规处理产生的法律风险。

企业可以运用或者借鉴ESG合规、供应链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供应链评估。可以参考专业的尽职调查风险指数等评估体系,对供应商进行定期评估,识别潜在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优先选择低风险供应商,并签订环境责任连带协议,确保供应商在生产过程中符合ESG要求。针对欧美市场的碳关税等政策,企业一方面需要提前评估出口市场的碳关税(如欧盟CBAM)与本土化生产要求,调整市场布局,同时密切关注碳排放核算标准的国际国内变化,确保产品符合目标市场的碳监管要求;另一方面,企业可积极争取参与供应链尽职调查等有关行业标准和国际标准规则的制定,争取政策话语权。企业可通过行业协会和专业机构搭台,分享实践经验,推动行业标准的完善和实施。

(三)打造环境信息数据质量内核,加强环境信息披露与透明度管理

环境信息数据已经成为环境监管以及投融资等市场行为的基础。对外,环境信息与数据披露在推动企业自身发展、保障社会公众权益以及促进社会整体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内,环境信息与数据记录是企业内部核算评估、配合执法监管的基础证明材料。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是重要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做到规范化披露,是负有相应披露义务的主体需要关注的环境合规的一个重点。企业应强化环境信息与数据管理的内部控制,建立专门的环境信息管理部门及岗位,完善信息收集与报告机制,定期关注、汇总、更新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名单的企业信息。此外,在编写环境信息披露报告时,要做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避免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可委托有环保调查或环境法律服务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协助,谨防“漂绿”嫌疑。

在国内或者市场对象国的碳关税、碳足迹核算等相关制度规则尚未明确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运用国际标准与认证体系的有关规则,提前开展数据信息管理的基础工作。国际标准与认证体系因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广泛的认可度和通用性,被视为突破贸易壁垒和技术障碍的基础工具之一。在减污降碳和供应链可持续管理的背景下,ISO 14067(碳足迹核算)和RBA(责任商业联盟)等国际标准可以作为新能源车企构建跨国低碳、可持续发展供应链管理的核心工具,推动车企提升环境合规能力。ISO 14067:2018规定了量化和报告产品碳足迹的原则、要求和指南,为企业提供了一套统一的规范,用于评估产品在生命周期内的碳排放。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在确定碳足迹核算等原则和方法方面大量借鉴了国际标准的基本规则,区别主要是某些核算范围或者参数等设定。在国内或者市场对象国的具体规则未确定时,国际标准的有关原则与方法可以作为企业提前启动绿色商品或服务评价的重要参考工具。

结语

在全球“双碳”目标的驱动下,新能源汽车行业正经历深刻的变革与转型,新能源车企的可持续发展可谓挑战与机遇并存。在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环境保护议题和供应链管理中,企业需以环境合规为基石,通过强化供应链减碳目标、优化资源循环流程、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构建全生命周期的环境管理体系。企业需要实时跟进全球气候行动下的环境监管趋势,积极应对国际规则变动,调整全球布局,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抢占高点。同时,律师不但需要持续跟踪国内外环境与资源能源法律政策,还应深耕实务,强化专业知识和经验储备,提升问题剖析的准确性与风险预判的敏锐度,为企业适时且灵活地提供问题处理策略与方案建议。

王羽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业务方向:环境合规、争议解决

张秀秀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业务方向:环境法与ESG合规、行政法、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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