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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何时大过老板“规则”

    日期:2007-09-27     作者:金融界    阅读:1,034次
      因私下议论工资低,重庆某机电有限公司的两员工被叫到厂长办公室谈话,在未结算工资的情况下直接被解雇。日前,这两名员工在法院与原东家对簿公堂,要求公司结清工资及加班费2000余元。

    事情的完整经过是这样的:游某和柳某原来是该公司下属一个机电厂的工人,因为在工作期间“每个月只有1天的休息时间”,“加班20多天,但工厂从来没有给付加班费”,心生抱怨,在私下议论工资低。不久,柳某被叫到了厂长郑某的办公室“谈话”。柳称,厂长说她私下带头议论工资低了,影响不好,就叫她走人。柳不服,遂与郑某吵了起来。郑某认为她犯了“职场大忌”,坚决开除。接着,游某也因同样的原因被解雇。

    私下议论工资低就遭到老板开除,两名员工有足够的理由值得我们同情。

    一方面,“议论工资”本是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从试点到试行,步履蹒跚地走了十几年,如今面临“转正”,却遭到如此无情的嘲讽;另一方面,法律规定,只有在“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以及“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这三种情形下,单位才可以辞退员工。

    但即便如此,我仍旧不能对两名议论工资低而遭开除的员工抱以简单的同情和支持。因为,在工会疲软、法律无力的现实语境里,我的同情和支持除了助长那些不听老板的话、继续触犯“职场大忌”,进而让更多的员工遭遇被辞退的结局外,实在没什么作用。换句话说,我的同情和支持,除了图一时之快,只会伤害那些犯“职场大忌”的员工。

    在老板看来,“职场大忌”就是不能议论工资低?无疑,这是强势资方的“规则”。在老板的“规则”面前,法律的规则只能靠边站———这就是弱势的职工所面临的真真切切的现实。如果你不考虑这个现实,试图以法律的规则与老板的“规则”抗争,其结果只能被开除。显然,老板所谓的“职场大忌”,说白了,就是让员工服从他的“规则”而已。

    不能否认的是,要让议论工资不会成为“职场大忌”、要让老板的“规则”服从法律的规则,惟一的办法就是改变员工的弱势地位。但在目前的现实环境下,在劳动力供过于求、工会软弱无力的情况下,改变员工弱势不过是一句空话而已。而在法律的规则没有大于老板的“规则”之前,鼓励和支持员工冒犯“职场大忌”,只能造成无谓的牺牲。因为,对于员工来讲,要想保住饭碗,只有在老板的“规则”里忍气吞声。

    什么工资集体协商、什么劳动法规定、什么反对就业歧视,等等,所有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办法和措施,都必须在劳资对等的前提下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否则就将不可避免地沦为空谈,让老板的“规则”大行其道。而在劳资不对等的情况下,员工只有服从老板的“规则”———不是说这两名员工不值得同情,只是,我的同情实在苍白无力,只会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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