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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李国宾阻止了交警的“合法伤害权”

    日期:2007-05-18     作者:杨涛    阅读:3,034次
    湖南省郴州市大众法律服务所主任李国宾,因不满郴州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五大队的“超速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将之告上法庭。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日前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判决撤销郴州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五大队对李国宾超速罚款500元、扣驾驶证6分等处罚决定。(5月17日《三湘都市报》)

郴州至资兴公路,不到25公里的路段,设立了限速标志牌和雷达测速牌达40块之多。李国宾在被交警部门认定他违法超速的“郴资桂”高等级公路176公里处,发现340辆车通过这一路段,没有一辆车不超速。如按每辆车罚款额500元计算,此路段交警一上午便可罚款17万元。交警这种随意设置限速牌与罚款的权力,无疑是一种“合法伤害权”,即运用国家暴力机器获取暴利的权力。防范“合法伤害权”,重要的是要敢于和善于运用诉讼的力量。我们看到,众多人在这种明显不合理的限速罚款面前噤声,但李国宾却不信邪,多次与交警交涉,并坚决起诉,在面临司法诉讼的情形下,交警大队请求李国宾撤诉,并承诺退还500元罚款,赔偿2000元。看来,貌似强大的“合法伤害者”也惧怕权力的制约。

防范“合法伤害权”,还需要借助于媒体的力量。在现代社会,许多执法者尽管大肆进行“合法伤害”,但是他们却不敢见诸阳光,毕竟公众的力量是强大的。前些年,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之所以为贪官污吏们所害怕,并非电视台享有处分他们的权力,而是这种曝光让他们无以遁逃。

防范“合法伤害权”,更需要激活人大代表手中的权力,用代表的权力来向“合法伤害权”开刀,向“合法伤害者”问责。对于郴州事件,代表们完全可以通过向政府领导进行质询、提出罢免案,进行专门视察,约见有关部门负责人来解决问题,关键是代表要勇于激活这些权力。

“合法伤害权”貌似强大,不过,在民权面前,它终究是一个“纸老虎”。但不要指望“纸老虎”会自己跑掉,我们还得敢于和善于运用权利,将“合法伤害权”埋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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