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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变恒行呼唤法律纠偏机制

    日期:2007-07-19     作者:陈丽君     阅读:1,623次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1987年发布,沿用至今,尽管其后经济社会情况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北京 大学 行政法学专家姜明安教授表示,这个《暂行条例》明显弊大于利,早就应该废止或撤销。(7月18日《人民日报》)
诸如此类的暂行“直到永远”的条例还有很多。如,《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暂行”了28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 工作 人员奖惩的暂行条例》“暂行”了近40年。
今年3月初,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但由于我国尚没有建立让广大公民参与的对法规、规章提请审查和撤销的行政立法监督制度或司法诉讼制度,对于公共政策的评价仍缺乏有效的 程序 和途径,以至于实际上已经失效的继续生效,行政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的情况依然很多。
其实,公共政策并不只是一个简单的制定执行过程,而应具有完整的生命周期,包括动议、形成、执行、评估、修正或废止。很多政策执行之所以“暂行变恒行”,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缺乏有效和严格的法律纠偏机制。
内容 上讲,法律纠偏机制应包含严格的事后评估,对公共政策的执行结果进行监督、评价,比较与预期目的之间的差异,为政策调整准备事实依据;从方式上看,政策出台后,应分析有无矛盾冲突之处,是否符合公众和社会需要,是否需要废止或撤销;从主体来看,纠偏机制包括政府评价和公众评价。
如果这种评价体系能真正建立起来并卓有成效运行,于政府评价而言,有利于自行纠正自己做出的违法或不当的抽象行政行为;于公众评价而言,有利于全国人大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行使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权。如此双管齐下、双线控制,那些不合时宜的《暂行条例》自然就不会“恒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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