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法治聚焦 >> 法治时评

法治时评

人民法院报:谨防精神卫生法立法反成公权卸责幌子

来源:人民法院报     日期:2011-07-13         阅读:2,782次

编者按:

据报道,我国普遍存在正常人被强制医疗和精神病救助不足的现象,一方面,正常人因社会纠纷和家庭矛盾被送入精神病院“强制治疗”频发;另一方面,我国70%的重度精神病患者得不到治疗,使无数家庭背上沉重的负担,甚至还危及自身、家人以及社会安全。针对这种精神病收治的乱局,很多人将希望寄托在精神卫生法的出台上。

历经26年漫长孕育,《精神卫生法(草案)》终于面世,国务院法制办就草案向社会开展的首次意见征集于10日截止,社会各界通过不同方式参与讨论,提出了许多修改建议和意见。但精神卫生法最终能否承载公众“避免正常人被‘精神病’”和“确保精神病人得到有效治疗”两大期待,仍然是民众关心的核心。

国务院法制办就《精神卫生法(草案)》向社会开展的首次意见征集近日截止,从各界讨论情况来看,人们对草案尚有不少质疑,比较突出的有:“列入财政预算”的条文被医学和法学专家认为“形同虚设”;作为强制收治的适用条件,“扰乱公共秩序”容易被滥用,应予删除;草案确定的强制收治适用条件过窄,可能导致很多需要治疗的患者得不到及时治疗,等等。

法律草案中的这些不足之处,或只是起草者思考不周所导致。然而,认真梳理一下不难发现,这些受到置疑的不足之处,实际上都涉及到了政府部门的责任问题。比如,财政投入、强制收治,都是有关公权力应该如何作为的问题。鉴于立法工作本身就是政府法制部门在主导,因此,需要警惕的是草案存在的这些疏漏,乃是一种刻意模糊,为的是减轻政府自身的压力和责任。

当前,我国精神卫生领域尚存在着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如有些精神障碍患者不能及时得到医疗救助、有些健康公民却“被精神病”、有些该强制收治的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患者却未被强制收治,等等,本质上,无不存在着公共服务职能缺位方面的因素。所以,历经26年漫长孕育而最终要推动立法,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应该通过立法来解决政府公共服务在精神卫生领域的长期缺位。只有切实纠正这些公共服务缺位的情况,才能使精神卫生领域秩序更加规范,精神障碍患者和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如果政府部门自身主导立法,并且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却仍然回避解决财政投入不足、强制收治不规范等方面的公共服务缺位,那么,立法的实际成效无疑将大打折扣。甚至,这相当于是把公共服务的缺位“合法化”,立法反而成为公权力规避自身作为责任的幌子,这将是对精神卫生工作的更大阻碍,是对精神障碍患者和社会公众权益的更加忽视。

推动精神卫生法立法,政府部门应该从以人为本、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高度出发,秉持着“对自己要求更严、为公众服务更多”,“公权多担责、社会多受益”的精神。换言之,应该通过立法,加强对公权力自身作为的监督和约束,进一步明晰公权力自身应该承担的责任,切实防止精神卫生领域长期存在的种种公共服务缺位问题。比如,关于财政投入,就正如有关专家建议的那样,政府必须确保有足够的财政投入来支持法规的实施,乃至必须明确财政投入的比例和金额,这样才能确保投入落到实处,而不只是一纸空洞的规定。再比如,关于对“扰乱公共秩序”的精神障碍患者的强制收治,也应该有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确保权力不在这一过程中被滥用,防止有人“被精神病”。

立法征求意见,本身是时代的进步。征求到的意见有很多,其中难免见仁见智,这就更加要求立法的过程中,必须克服“部门立法”的弊端,秉持“公权多担责、社会多受益”的精神。这样,各种看似复杂的意见建议也就不难取舍,立法也才能真正做到更加符合民意,更加科学,使这样一部法律,真正体现出人道和公正,造福精神障碍患者和全社会。 (作者单位: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 邓清波)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