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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保局公布10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日期:2007-10-11     作者:太原晚报等    阅读:1,327次
 10日,山西省环保局公布了今年的10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太原瑞明易威镁业有限公司因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煤气外泄等位列其中。

    另外9起案件分别为:长治煤气化总公司违法建设、污染物超标排放、长期拒缴欠缴焦炭排污费和阻挠环境执法;平遥晋阳焦化厂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配套建设环保设

施,污染物严重超标排放等;襄汾县隆顺达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年产40万吨机焦项目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建成投产,且未完善污染防治设施;襄汾县星源集团焦化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焦化项目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且在未配套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投入生产;山西龙门集团禹门口焦化公司年产60万吨机焦项目在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和配套环保设施不完善的情况下,违法建成投产;中铝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年产80万吨氧化铝项目未经环保验收,且生活污水超标排放;阳泉市金升特钢制品有限公司违法建成的生产设施多次擅自非法生产;晋城市春城兴汇实业有限公司的冶炼废渣在厂外无序堆放,且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等;阿拉宾度(大同)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菌丝体加工车间原料、废渣无序堆放,散发异味等。

    目前,上述企业分别受到了经济处罚、关停或限产等处罚,多数企业正在完善污染防治设施,补办环保手续。 (来源:太原晚报 闫 伟)

    山西省出台环保法新规 监督重点工业污染

  记者日前从山西省环保局获悉,全国第一部针对重点工业污染源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已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所称的重点工业污染是指我省境内的煤炭、火电、冶金、化工、焦化、建材、制药等行业的工业污染。

    《条例》明确了市长、县长、区长是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第一负责人",上级环保部门可以依法查处下级人民政府执法不力、执法不到位等失职渎职行为,同时规定,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设任何生产设施,禁止在城镇规划区、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湿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文遗迹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

    违反《条例》规定的在建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貌,已投入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停止建设、恢复原貌或者未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排污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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