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院拟向律师授权 律师持调查令可直接取证
日期:2007-11-14
作者:秦杰 实习生 王莎 陈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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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受到各方面限制,无法或难以拿到诉讼的证据,将可能由律师持法院签的“调查令”直接取证。市中级法院昨日透露,拟推行调查令制度,使律师取证具有法院取证同等效力。
据悉,调查令是指由法院签发给律师,由律师代表法院进行调
查取证的一项制度。调查令代表着法院,象征的是司法权威,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对恶意拒绝提供证据的单位,法院有权对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
该制度明年将可能在市中院知识产权庭试行,据该庭庭长李艺虹介绍,调查令的申请和使用有严格要求。律师申请调查令,须书面写明申请缘由。为防止律师滥用该制度,在每份调查令上须向被调查单位写明了具体的调查内容、有效期限等。
有关律师称,“调查令”对律师职业操守是一种肯定,该举措节约了审判资源。同时可以使法官只负责案件审理,尽量避免和当事人接触,以免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