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起诉搜狐一案,法院在8月16日就已立案受理。8月29日,我还从民事审判庭马法官的书记员手中,领取了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时间定在10月8日下午一时三十分,地点在第五十一法庭,
9月12日九时,我准时到了立案庭,经过一般打听才找到了这个李法官。李法官首先问我,你是刘晓原本人吗?我说是。她说,你的案子被驳回了,这是裁定书,请签收。我签收了裁定书后,问李法官道:此案都已转到具体办案的民事审判庭了,民事审判庭的法官还通知我领取了举证通知书,现在怎么由立案庭通知裁定驳回了呀?裁定书上的署名是您的,而不是民事审判庭马法官的名,这样驳回我的起诉,违反了法律规定了呀?
我回到律师事务所后,立即查阅了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发现海淀区法院在我的案件中,存在一些违反规定之处。
还是先来看看(2007)海民初字第23191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吧。裁定书的内容不多,现将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原告华律网律师刘晓原 http://liu6465.66law.cn与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其他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受理条件,在立案后审查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晓原对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我回到所里后,立即查阅了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我的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中的前三个条件,这是无可争议的。那么是不是符合第四个条件呢?
我以为,自己与搜狐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服务合同纠纷。开过搜狐博客的人都知道,在注册博客时要接受他们制定的“服务协议”,才能完成个人博客注册。那么,完成注册开通个人博客后,用户就与搜狐网之间就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
用户有权得到搜狐网提供的博客服务,同时也负有遵过协议规定的义务。搜狐网有权依照服务协议进行管理,也负有依约提供服务的义务。
,按照搜狐网制定的协议规定,当用户的博文内容没有违反协议规定时,搜狐网就无权将博文予以锁定隐藏,不让公开发表显示在个人博客页面。否则,其做法就违反了协议约定,构成了单方违约。那么,提起诉讼要求搜狐网履行服务协议,这种服务纠纷应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搜狐公司营业地在海淀区,该案也属于海淀区法院管辖。
这样看来,我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呀!
海淀区法院在我这个案件中,还存在程序违规之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8月16日下午,我委托本所的律师助理张先生到海淀区法院立案,立案庭法官经过初审后,还是拿不准能不能立案,于是就将起诉状等材料拿去请示领导,过了一个多小时才出来,告之说可以立案,并开了诉讼费缴费单据,张先生在银行缴了七十元诉讼费,再回到法院换了正式发票。经过这些程序后,表明我的案件已被法院正式受理了。
8月28日上午,我接到海淀区法院民事审判庭杨书记员的电话,通知我在29日上午九时到第22法庭拿举证通知书。29日九时,我准时到了22法庭门口,我对里面的法官说,来取举证通知书,他说没有通知过当事人来拿举证通知书。我想,可能不是此法官吧。等了一会,我给杨书记员打电话,说自己已到了22法庭,但电话没有人接听。再等了一会,我接到了杨书记员的电话,说怎么在法庭门口不见人呀?我问是不是22法庭,她说是42法庭,我只好再上到42法庭,从她手中签收了举证通知书。
看到举证时间定在一个多月后的10月8日下午一时三十分,我就提出举证时间也太长了,能不能缩短些?杨书记员说,搜狐的代理人还认为举证时间给短了呢?搜狐代理人已拿走了通知书,时间不好再改了。她还提醒我,要保留好相关证据。我说网页已下载了,还拍摄了照片。但我不可能为打这场官司,再对博客页面做一个公证吧?我相信搜狐网不会否定锁定隐藏博文一事。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当法官在8月28日通知我拿举证通知书时,此案就已经从立案庭转到了具体办案的民事审判庭。如案子没有从立案庭转到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的法官不可能会让书记员通知我去领取举证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以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注:该条第一款)
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注:该条第二款)
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起诉的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裁定不予接受的诉讼行为,它发生在人民法院审查起诉阶段。所以,按《若干问题意见》第139条第一款规定,裁定书由立案庭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后,经过审查,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诉讼行为。它发生在人民法院立案审理阶段。所以,按《若干问题意见》第139条第二款规定,裁定书由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我的案件转到民事审判庭后,由马法官具体负责,他是主审法官,书记员姓杨。如果要裁定驳回我的起诉,也是由马法官、杨书记员署名。
而(2007)海民初字第23191号民事裁定书中署名的审判员却是李法官,书记员姓朱。李法官是立案庭法官。
很明显,海淀区法院在案件立案后的第27天,在案件已转到民事审判庭,并由民事审判庭通知我拿了举证通知书的情形下,还由立案庭的法官、书记员在裁定书上署名,驳回我起诉,明显违反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我在签收裁定书时,情绪有些“激动”,态度也“不好”,心里有种被法官“愚弄”的感觉。
我说,如果立案庭审查认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你们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在立案七日内予以裁定驳回。为何在受理立案的第27天,在民事审判庭通知我领取了举证通知书后,立案庭还在对此案进行审查?
此案已由立案庭转到了民事审判庭,且确定了主审法官,立案庭的法官怎么可以在裁定书上署名?这明显是违反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我还有一点不明白,裁定书中为何会称“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立案庭将案件转到民事审判庭后,我除了在8月28日接到过到法院拿举证通知书外的电话外,再也没有接到过法官口头,或者法院书面的开庭通知。难道法院可以在不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开庭审理吗?难道法院对我的案件是进行的缺席审理吗?
假如法院发了开庭传票,而我却不到庭,按《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法院就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也不是用裁定书来驳回起诉。
这种“依法进行了审理”,难道是书面程序审理吗?我查找了《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一直没有找到依据。如有这样的规定,大概也是法院内部的规定吧!
李法官的态度倒是不错,也不与我争执,说不服裁定可以在十天内提起上诉。我说,肯定要上诉。于是,她马上在签收单上为我写下了“我要上诉”四字。
这起因博客文章被锁定隐藏而提起的维权案,也许就这样“尘埃落定”了。虽然我会提起上诉,但最终会和一审相同的结局。
博客主办方和管理者们,你们可以放心大胆地删除锁定隐藏博文,因为用户没有起诉你们的诉权呀!
搜狐、新浪博客排行榜上的博文,很多是谈隐私、情色、二奶、同居、裸露、写真等话题。这类话题,只要没有黄色淫秽,也无可非议。
但我想,管理部门可以让这类博文畅通无阻,为何总要“扼杀”批评、质疑类博文呢?我不知他人所写的批评博文,内容是否存在违规之处。但我所写的这些博文,是不存在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也不存在造谣诽谤、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内容的。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