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用制度规范审计结果的运用
日期:2007-09-25
作者: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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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市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办法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计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在市管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和后续管理工作中,在国有资产监管和财政监督工作中,或在作出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决定时,要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参考依据。
办法规定,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由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统一协调,市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审计结果运用工作的具体协调和督促检查。纪检监察机关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要充分运用审计结果。干部管理部门在市管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和后续管理工作中,应将审计结果作为参考依据之一。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国有资产监管和财政监督工作中,应有效运用审计结果。审计机关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充分运用审计结果。被审计市管领导干部及其任职期间所在单位应认真执行审计决定,积极运用审计结果。该办法还规定,区、县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应参照该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