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40岁,泰州市海陵区人,原系该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从2002年5月起,陈某先后9次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法官黄某(已判刑),私下说情并行贿,每次数额5000元至1万元不等。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鉴于其案发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行贿事实,且自愿认罪,法院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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