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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者遭企业欠薪可予先行垫付

    日期:2007-11-14     作者:刘思思    阅读:2,467次
     除建筑施工类企业已经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外,本市所有持营业执照的企业都将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缴纳。一旦有企业在限定时间内仍未按规定足额缴费的,将由市社保中心移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实施监察,并处以每日2‰的滞纳金和最高3000元的罚款。

记者昨天获悉,市劳动保障局下发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试行),该意见已从2007年10月起开始试行。

新规施行

新规定涵盖全市所有企业

类似社会保险模式

据业内人士介绍,这种做法类似社会保险的模式,设立运营一笔“欠薪保障金”,劳动者在遭遇企业欠薪时,可申请由这笔资金先行垫付,从而避免因讨薪周期过长导致生活困难进而引发社会矛盾的情况发生。

“欠薪保障金”的构成包括——全市企业每年强制性缴纳的“欠薪保障费”,金额与员工人数等因素挂钩;欠薪追偿所得;财政补贴等收入。除一些已实行“工资保证金”做法的建筑施工企业之外,上海这项新制度将涵盖全市所有其他企业。

今年需缴840元

业内专家解释,欠薪保障金新规意味着,过去只有小企业需要缴纳欠薪保障金的规定发生了变化。现在,不论企业大小,都需要缴纳企业欠薪保障费。而且,不管企业规模大小、人数多少,每个企业每年的欠薪保障费缴费额标准都是按照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来定。

据此,今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840元,那么,无论是一人企业还是万人企业,今年需要缴纳的欠薪保障费都是840元。

逾期不缴加收滞纳金

本市范围内的企业和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按户缴纳欠薪保障费。企业和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实行集中结算的,应当集中缴纳欠薪保障费。

欠薪保障费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即市社保中心负责征收。企业、企业分支机构每年只须缴纳一次欠薪保障费。市社保中心将在每年10月份向各缴费企业发出缴纳欠薪保障费通知书,缴费企业应根据市社保中心的缴费通知规定的日期按时足额缴纳欠薪保障费。

根据规定,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欠薪保障费的,由市劳动保障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滞纳金并入欠薪保障金。

具体使用

专用账户留出周转款作垫薪

劳动者可申请垫付欠薪

据了解,因企业进入破产、解散、被撤销清算程序,且无力或暂时无力支付欠薪,劳动者需要提出垫付欠薪申请的,应由企业或企业清算组织预先向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受理点出具情况证明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实该企业欠薪及无力支付的专项报告,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点审核同意后,由企业或企业清算组织负责告知劳动者提出垫付欠薪申请,并集中办理申请手续。

上述企业中的劳动者也可凭已生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或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受理点直接提出垫付欠薪申请。

最多垫付半年欠薪

欠薪月数不超过6个月的,垫付欠薪按照实际欠薪月数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

拖欠的月工资或者月经济补偿金高于本市当年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垫付欠薪的款项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欠薪数额计算。

劳动者申请垫付欠薪,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垫付欠薪申请表;申请人在本市指定银行开设的个人实名制结算账户;申请人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或特殊劳动关系的证明;确认欠薪事实的依据等相关材料。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相关垫付决定和支付信息通知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于10个工作日内将款项直接支付到申请人本市指定银行个人实名制结算账户。

垫薪50万以上要复核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辖区内有关垫付欠薪申请的审核、追偿工作。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以根据实际,决定把受理点设立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其他机构。

对一次发生垫付金额50万元以上的垫付欠薪申请,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初审并提出处理意见,于7个工作日内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复审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种情况者不予垫薪

此外,因企业欠薪可能引发重大冲突,负责处理纠纷的行政机关已将纠纷情况和欠薪事实查清的,被欠薪的劳动者也可以申请垫付欠薪。

但对于欠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欠薪企业中与前项人员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拥有欠薪企业10%以上股份的人员;月工资超过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3倍的人员;累计欠薪数额不到200元的人员,市劳动保障局不予垫付欠薪。

相关链接

相关机构配合追偿垫款

市社保中心设立欠薪保障金支出账户,留存一定数量供周转使用的款项以垫付欠薪,周转款项不敷使用时,由市社保中心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由市财政局予以拨付。

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垫付的欠薪款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追偿。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通过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参加债权人会议等方式,督促企业及时偿还欠薪保障金垫付的欠薪款项,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法律机构代为追偿。

相关处理欠薪纠纷的行政机关应协助配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追偿垫付的欠薪。

相关报道

小企业欠薪保障金使1.2万职工受益

据介绍,1999年,上海市政府为了促进小企业有序发展,妥善解决小企业业主逃匿或清算不足造成欠薪偿还困难的矛盾,借鉴香港和深圳经验,设立了“小企业欠薪保障金制度”,以后又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了该项制度。

“小企业欠薪保障金”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过的,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企业都应参加,但是有两类企业可以暂不参加:一是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大中型企业标准的;二是市级经济开发区管理单位。

缴费标准为:100人及其以下的企业需要缴纳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1至200人的企业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201至300人的企业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当年设立的300人以下企业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欠薪保障费主要用于以下3种情形:

企业因歇业、破产等进入清算程序,因其资产暂时无法变现,或其资产不足而无法偿付拖欠的工资或社会保险费的。

因业主逃匿企业无法偿付拖欠的工资或社会保险费,人民法院在依法执行中,因被执行的资产不足而无法解决的。

市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劳动纠纷的重大突发事件中,需要垫付企业欠付工资或社会保险费的。

截至2006年10月底,垫付金额达2800万元左右,解决突出矛盾150多起,12000余名职工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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