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试行普通程序独任审制度
日期:2002-07-30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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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标的额2994万元的大案,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当天,在一名独任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当天了结。这个办案奇迹是广州海事法院创造的。今年7月中旬,该院立案庭统计了今年上半年实行独任审的情况后宣布:该院上半年审结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中,有191宗实施“普通程序独任审”,约占一审结案的93%。审理周期由原来的平均每件75天缩短到现在的44天。
“普通程序独任审”是广州海事法院于2001年7月1日试行的与法官助理制度相配套的一项改革措施。实行法官助理制度后,享有案件裁判权的法官员额减少,而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迫切需要提高工作效率。广州海事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深化改革,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重大、疑难案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非重大疑难的海事案件实行独任审理;同时为了保证法官独任审判案件的质量,要求独任审理的案件仍需按照普通程序进行,既保证司法公正又提高了效率。
广州海事法院在试行这一制度过程中强调,独任并不是放任,每个环节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为此该院采取严密管理措施。一是法官在判案过程中严格按程序办事;二是案件审判过程中实行全程监控,案中监督机制健全,透明度高;三是规定由一名法官助理协助法官办案;四是担任独任审理的法官都是经过挑选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高,大都有硕士学历和丰富的审判经验。庭长直接参与办案,与其他法官一起探索经验逐步推进,确保改革稳妥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