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法院出台《关于不预收申请执行费以及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济的暂行规定〈试行〉》
日期:2001-11-13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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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从广东省高院获悉,今后广东各级法院将不再预收申请执行费。
新近出台的《关于不预收申请执行费以及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济的暂行规定〈试行〉》的主要内容规定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明确确定了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时,一律不向申请执行人预收申请执行费的原则。(二)确定了以实际执行到的执行款项为基数计算相应的申请执行费数额的原则。(三)规定了人民法院裁定以物抵债后中止、终结执行的案件收取申请执行费的具体办法。(四)规定了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给予司法救助的具体做法。(五)规定各级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最高法院规定的范围和实际支出费用数额,收取实际执行费,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收提高增加项目。
同时出台的《关于办理委托执行案件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广东法院接受外省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一律由省法院统一指定非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