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该处建筑一事,市城管局的观点是,虽然作为下级的镇政府和城管中队已经处罚过陈家,但他们并未处罚,而且镇政府和城管中队也无权作出处罚,因此,仍然要求陈家拆除。但陈先生认为,根据“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市一级城管局就不可以再进行处罚,或者拆迁了。
对此,记者咨询了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罗利军律师,罗律师告诉记者,《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行政罚款的行政处罚”。因《行政处罚法》对“一事不再罚”处罚主体的表述欠缺唯一的确定性,对几个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该由哪个行政机关进行处罚,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就陈先生家的这个案例来看,镇城管中队处罚是罚款,市城管局的处罚是限期拆除,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处罚。但如果市城管局作出也是罚款,那就违背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因此,罗律师表示,其一,市城管局拆除陈家的房屋属依法拆除。其二,凡是未取得城市规划许可证,建造的房子统称为违章建筑,有关部门都可以依法拆除。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