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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规定血吸虫病患者将享受医保

    日期:2007-09-25     作者:唐薇频 范斌    阅读:1,115次
  在昨日开幕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血吸虫病人按照规定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业合作医疗待遇。

急性血吸虫病人明显减少

经过几十年努力,我省急性血吸虫病人明显减少,慢性血吸虫病人得到普遍免费化疗,晚期血吸虫病救助全面开展。但我省血吸虫病流行仍十分严重,目前还有5个市、31个县(市、区、场)流行血吸虫病,全省尚有钉螺面积264.7万亩,现有病人17.9万人。

“血防是关系人、畜生命健康的大事,是政府最必须关注的问题之一。”省卫生厅厅长刘家望说。昨日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规定,血防区县级人民政府按人平不低于2元的标准投入血防经费。

纳入医保和工伤保险范围

“当初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制度时,没有包括血吸虫病治疗费用的支付,职工患血吸虫病,由单位或者个人担负医疗费用。现在,国务院条例已将血吸虫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范围。”刘家望透露,为了保障这一规定的贯彻落实,省政府将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修订草案规定,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血吸虫病人,不属于工伤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防汛、抗洪抢险患血吸虫病的,由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解决所需要的检查、治疗费用。

在疫水水域游泳最低罚50元

“我省广大湖区存在野外湖洲放牧、捕鱼的习惯,极易传播、感染血吸虫病。”为此,修订草案明确,血防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有钉螺地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有钉螺地带设立警示标志。人畜的生活方式也必须得到改变。如:在有钉螺地带不得放养牛、羊、猪等家畜以及进行游泳、砍草、剥芦叶、割藜蒿等活动,不得发展造成钉螺扩散的养殖业。农村、城市应按照无害化的要求修建厕所。

在修订草案中,血防区向水体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在疫水水域开展旅游、体育、休闲、娱乐等活动等行为,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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