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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律师先办案后给钱 照样也得防风险

    日期:2007-08-23     作者:冯霞    阅读:3,472次
        

据《信息时报》报道,晏某于去年4月2日遭遇车祸身亡,其妻王某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6.98万元,在事故中已经死亡的责任人胡某的继承人再赔偿10万余元给王某,保险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过程中,王某委托律师以其名义开设银行账户,以便接收保险公司的赔偿款。

今年4月2日,仍未拿到赔偿款的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执行法官却发现,保险公司早已将6万多元汇入了王某的账户,那王某为何说她一分钱都没拿到呢?执行法官查明,原来是王某的代理律师将该款项全部提取作为律师费,但未将此事告知王某。

虽然,这件事是王某和律师之间的纠纷,但法院却没有“撒手不管”。法院一方面对保险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的10万余元加紧执行,将该笔款项直接打入了王某亲自提供的一个账户。在法律与事实面前,王某的代理律师也作出让步,减收了3万元代理费。

法律看点

王某终于拿到了执行案款,此案也有了个比较圆满的结局,但案件也给了我们一些提示。那就是,当事人在委托律师诉讼时,如果实行风险代理,应注意哪些问题,如何在此过程中保护自己的权益?

专家释疑

律师私自划款 不一定构成犯罪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青松说,本案中律师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视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根据报道分析,王某的律师给王某提供的应该是风险代理。这样一来,律师从王某的账户里划款,是基于他们之间的律师费纠纷。在有纠纷这一前提下,应该算是民事纠纷,不一定构成犯罪,只能说律师取得钱款的行为方式不当。

不过,并非律师私自扣划委托人的钱都不能以犯罪论。

实践中,有时委托人会委托律师代收或者代管财产,基于这种委托,律师有对委托人的财产代为保管的义务,如果律师将代为保管的财物拒不返还,而且达到数额较大的情况,就可能涉嫌侵占罪。

那么依照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

律师提示

风险代理有“禁区”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安心说,并不是所有的案子都可以进行风险代理的。

按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情形不得实行风险代理:(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另外,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是禁止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

收费不得高于约定标的额的30%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陈涛律师介绍,选择风险代理时,当事人应与律师事务所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对于风险代理的收费,管理办法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即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法官提醒

委托权限别都“放开”

大兴法院田桂清法官说,请律师代理官司,一般分为诉讼代理和执行代理两大块。在此提醒当事人,在与律所签订代理合同时,一定要把代理权限约定清楚,特别是执行代理权限。

有着多年实践经验的田法官说,多数情况下,当事人与律所签订的合同中都会有“申请执行,代收执行回来的钱物”这一项。在此,田法官提醒,当事人完全可以约定由律师申请执行,但不由律师代收执行回来的款项或实物而由自己领取。

申请强执后别“大松心”

田法官还指出,申请强制执行时,虽然当事人已经委托了律师,但立案时最好与律师一同去法院,把自己的联系方式及账户等信息留给执行法官,最好留下执行法官的电话,以便必要时与法官直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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