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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率先修改监督司法工作法规

    日期:2007-09-03     作者:刘杰    阅读:985次
     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的《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规定》,这是自监督法颁布后,出台的第一部有关监督司法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会议同时废止了《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机关具体案件的若干规定》。

修订后的法规共十五条,对监督司法工作的对象、原则和内容等问题作出了规定。法规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职务犯罪适用缓刑的案件,驳回抗诉的案件,以及重大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立案后撤销的案件,对职务犯罪案件决定不起诉的案件,抗诉和提请抗诉的案件;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后不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决定撤销的案件,内务司法委员会或者内务司法工作机构对这些案件中群众反映强烈的,可以听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情况的汇报。对突出的问题,经内务司法委员会或者内务司法工作机构集体研究后,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建议。必要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此外还规定,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机构对受理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涉法涉诉问题,规定了三种处理方式:一是转交本级司法机关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处理,有关司法机关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按规定反馈处理情况;二是经内务司法工作机构集体研究,转交本级司法机关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处理,有关司法机关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告知处理结果;三是对重大的、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法涉诉问题,向司法机关了解有关情况,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该法规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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