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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三类不当的价格行为要担当法律责任

    日期:2007-08-22     作者:记者罗凯 梁亮    阅读:1,348次
     今年二季度以来,以猪肉为代表的粮食、食用植物油等食品价格,出现了快速上涨,引起了全社会普遍关注。为防止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在我市发生,在部署拉网式排查的同时,市物价局日前向全市经营猪肉等主要食品的经营者发出价格政策提醒函,重申相关价格政策。

    市物价局强调,经营者不得有三类不正当价格行为:经营者之间串通或者通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以协议、决议、会议纪要、协调、口头约定等方式合谋涨价的价格串通行为;经营者捏造、散步涨价信息,囤积商品的哄抬价格行为;经营者通过抬高等级、短缺数量、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提高价格的价格欺诈行为。

    在提醒函中,市物价局重申,如果经营者有上述不正当价格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市物价局表示,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凡有价格串通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与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凡有哄抬价格或价格欺诈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与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市物价局表示,希望全市食品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正确行使价格权利,为稳定市场物价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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