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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竞行业合同背后的法律关系 ” 专题研讨会综述
作者:体育业务研究委员会   日期:2021-11-10    阅读:1,351次
       2020年9月25日下午,上海律协体育业务研究委员会联合上海市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小组举办了 “ 电竞行业合同背后的法律关系 ” 专题研讨会 。 会议由研究会主任吴炜主持,上海市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小组副组长 、 上海政法学院体育法治研究院院长谭小勇教授,上海市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小组秘书长 、 上海政法学院体育法治研究院副院长向会英副教授,上海政法学院体育法治研究院副院长姜熙副教授,上海律协体育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褚若羽律师作主题发言,研讨会同时邀请到英雄联盟职业联赛法务等诸位电竞行业专家通过线上 、 线下共同参与 。         会议围绕电子竞技产业中选手与俱乐部之间合同展开,从商业、法律等多个视角出发,结合传统体育、娱乐等邻接领域中的经验,对比分析艺人、网络主播合同争议案例,全景式地阐释不同视角下对电竞从业人员与公司、俱乐部之间法律关系的理解,提出行业发展建议。
       一.  学界观点
       (一) 对电竞合同关系的学理认定
       对电子竞技行业中的合同关系,学界当前整体分为两派:
1.    “劳动合同”说
该学说认为俱乐部与球员之间的工作合同符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对单位用人的有关规定,因此球员工作合同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球员工作合同的主体双方须要遵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部分学者对这一学说持支持态度,但他们同时也承认,虽然球员工作合同以劳动合同为基础,但从各细节角度,两者仍有不少不同之处。
2.    “雇佣合同”说
该学说认为,职业球员工作合同应当属于一种雇佣合同,适用民事法律调整,并认为球员的体育竞技能力是其劳动能力——球员向俱乐部提供劳务,俱乐部给予报酬,双方的合同纠纷应当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
有鉴于此,职业球员与俱乐部所签合同的性质认定成为案件解决的关键。针对这一问题,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体育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职业足球俱乐部劳动保障管理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69号)规定:俱乐部应与足球球员等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探索建立适应职业足球特点的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工时和休息休假等制度。但即使如此,问题仍然存在:在劳动法规适用上,是否应全盘适用抑或可以根据职业足球特色选择性适用?《意见》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可以明确的是,从《意见》的整体内容结构出发,相关政府部门显然已经意识到了运动员工作合同有别于普通劳动者的不同之处,明确提出应当根据足球行业特点约定其他条款。由此可见,对于网络直播、商业推广因素更为鲜明的电竞选手合同,其行业特殊性更甚于足球行业,在具体规制上与全面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普通劳动者应有所区别。
3.    现阶段的现实回应——“混合合同”说
当前背景下,对于电竞项目中的法律关系、合同性质等一些问题,建议暂且将这类合同单独归类为电子竞技合同,类同于对足球运动员工作合同的应对办法。目前,在学理上尚且很难辨明它们归属于劳动合同抑或是雇佣合同——电子竞技行业中的合同实质上是“混合合同”。
结合传统体育行业的经验,赛事组织、协会内部的规章制度、自治规定或者合同中的条款,都顺应项目特征,体现出极高的特殊性。对电子竞技领域,同样需要关注电子竞技的特殊性。最重要的,是应借鉴传统体育中运动员合同的有关内容,或者参照行业中一贯的做法,例如转会费、青训补偿等等,这些在普通劳动合同中是无法体现的。但这类普通劳动合同无法覆盖的内容,又恰恰关系到电竞行业发展的核心问题,以及整个行业所面临的风险。
总的来说,现阶段电竞行业合同的性质较难定义,在学理上完成界定难度也较大。当前,可能笼统地理解为混合型或者其他类无名合同可能更为合适。
(二) 传统体育与电竞合同的特殊性类比参考
虽然,当前各界对于电子竞技纳入体育尚存在争议,但是,目前已有 2003年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批准电子竞技被列为第99个正式体育竞赛项目,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发布《关于重新公布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的通知》将电子竞技项目调整为第78项正式体育竞赛。电子竞技与职业体育在特殊性方面具有很大的共性。因此,通过职业体育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比较和探讨,类比电子竞技合同,可以为电子竞技合同问题解决提供参考:
1.    职业运动员是特殊的劳动者
(1)  职业球员的人力资源投资高,职业生涯短暂,一般36岁前退役。而电子竞技从业人员平均年龄16-25岁,最佳从业年龄18-22岁,更为低龄化,也容易受到不良经纪人等外部势力的违规干扰;
(2)  职业球员具有高淘汰性和风险性。同样地,有能力参加电竞赛事的职业选手培养成本高昂,金字塔底端基数大,违约损失影响深重;
(3)  职业运动员具有特殊的运动才能,每个人的能力都不尽相同,可替代程度低。电竞选手同样具有稀缺性,在与雇主之间的谈判中具有更高、更对等的议价权;
(4)  又出于职业体育中俱乐部对选手注册权的取得成本和对稳定性的需要,对职业

(注:以上嘉宾观点, 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供稿:上海律协体育业务研究委员会
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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