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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知

2026年第十五届“京津沪渝粤琼”六省市律师羽毛球赛 赛事执行单位招标公告

日期:2026-04-02    阅读:98次

为做好2026年第十五届“京津沪渝粤琼”六省市律师羽毛球赛筹备组织工作,确保赛事高标准、专业化举办,上海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上海律协”)面向社会公开招标赛事执行服务单位,欢迎符合条件的法人单位积极参与投标。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2026年第十五届“京津沪渝粤琼”六省市律师羽毛球赛赛事执行服务

        2.项目背景:根据“京津沪渝粤琼”六省市律师羽毛球赛轮值主办惯例,2026年第十五届赛事由上海律协承办,参赛队伍来自六省市律师协会,预计参赛人员约150人。

        3.比赛时间:暂定2026年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具体日期另行确定)
        4.比赛地点:上海市中环线沿线区域(交通便利、体育设施及商业配套齐全)
        5.比赛项目:混合团体赛(含男单、女单、男双、女双、混双、男子百岁双打、混合百岁双打)
        6.预算金额:本项目总预算控制在20万元以内(含所有赛事执行相关费用、税费等)

二、招标内容与服务范围

中标单位负责本次赛事的整体策划、组织执行及全流程保障服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赛事策划与组织:制定赛事整体执行方案、竞赛规程、赛程编排;组织领队会议、开幕式、闭幕式及颁奖仪式;秩序册印制;体育嘉宾邀请;相关体育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申请报备。
        2.场地及器材保障:提供符合标准的羽毛球比赛场馆(含热身场地)方案,落实场馆租赁,提供比赛所需器材、设备及场地氛围布置。
        3.专业人员配置:配备具备相应资质的裁判团队、工作人员、医疗急救人员等,明确分工、全程值守。
        4.后勤及安全保障:推荐场地周边相适应的酒店,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及应急预案,协调交通接驳,配备医疗急救力量,配合完成食宿及欢迎/欢送晚宴协调。
        5.宣传推广:负责赛事视觉设计、影像拍摄、宣传推广及资料归档。
        6.资料整理:赛后提交完整的赛事总结报告、成绩册、影像资料等,完成资料归档。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体育赛事策划、组织等相关内容。
        2.具有三年以上体育赛事执行经验,近三年内(2023年1月1日至今)独立承办过省级以上或同等规模的羽毛球赛事(需提供合同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3.具备履行本项目所需的人员、场地资源及专业技术能力,信誉良好,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中标后不得转包或违规分包。

四、投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式五份(加盖公章及骑缝章),密封后寄送下方指定地址,同时邮件PDF格式电子版至下方指定邮箱:

        1.投标函(按本配套材料模板填写);

        2.公司资质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及信用查询证明;
        3.同类项目业绩证明:近三年内承办省级以上或同等规模羽毛球赛事的合同复印件、主办方评价等佐证材料;
        4.赛事执行方案:按本配套材料模板完善,结合自身优势及赛事实际情况编制;

        5.投标报价单:按本配套材料模板填写,明细清晰,总报价控制在20万元以内;
        6.安全保障及应急预案;
        7.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五、投标方式及截止时间

        1.投标截止时间:2026年4月28日17:00(以纸质文件实际收到时间为准)
        2.投标材料要求:纸质投标文件一式五份(加盖公章及骑缝章),密封后寄送;电子版投标文件(PDF格式)同步发送至指定邮箱。
        3.寄送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89号33楼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部(注明“六省市律师羽毛球赛赛事执行投标”)
        4.联系方式

(1)上海律协会员部 

联系电话:64030000-128

快递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89号33楼

联系邮箱:zhenglufei@lawyers.org.cn

六、评标办法

上海律协组织评审小组,按照本配套材料《赛事执行单位招标评分细则》(百分制),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实力、同类项目经验、执行方案、安全保障、报价合理性等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中标单位,评标结果在上海律协官网公示。

七、其他说明

        1. 投标文件递交后不予退还,上海律协对文件内容予以保密。

        2.上海律协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招标内容或终止招标,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本公告及配套材料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律师协会所有。


上海市律师协会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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