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施工“遥遥无期”将有望得到解决,扣留交通事故车辆也将有时间限制…… 昨日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二审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稿),对这些方面作出相应规定。
施划停车泊位应提前公布
记者了解到,草案修改稿在一审的时候,有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为保证机动车驾驶人的知情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施划停车泊位时,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停车泊位被撤销的,也应及时清除交通标线。
为此,草案修改稿规定:施划停车泊位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并按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撤销停车泊位应当及时清除交通标线,恢复原状。未及时撤销交通标志、清除交通标线,导致当事人在撤销的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不得实施处罚。
道路施工不能“遥遥无期”
当前,有关部门在批准占用道路施工作业时,常常出现施工时间延长的问题。有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在一审时指出,应当严格控制施工路段和时间,及时组织验收,减少对居民正常出行的影响。
为此,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有关部门在批准占用道路施工工程时,应当充分考虑正常通行的需要,严格控制施工路段和时间,并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工程按时完成。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验收。符合通行要求的,应当立即恢复通行。
扣留事故车有时间限制
因检验、鉴定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交通事故车辆。但是,如果扣留时间过长,势必对车主尤其是经营性车辆的车主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对此,有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有必要对检验、鉴定的时间作出规定,督促公安机关及时依法行政。
目前,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检验、鉴定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机构接受指派或者委托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同时,省人大法制委还建议,明确被扣留的车辆、有关物品和文书“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