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律师董正伟状告公交一卡通押金案经西城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给付董律师一卡通押金20元及交通补偿款。 2006年3月,董律师购买了一张公交“一卡通”,交纳了20元押金。2007年2月,董律师发现该卡无法读取信息而要求换卡,但对方认为该卡属人为损坏,不能退换并将卡收回。
后经双方交涉,对方将卡及卡内余额22.7元一并退还。由于押金未能退回,董律师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押金20元并赔偿交通损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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