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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仲裁委员会将实行仲裁案件服务费标准明码标价

    日期:2002-06-13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3,767次
日前,湖南省物价部门传来消息,从本月起,试行期为一年的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服务费标准将实行明码标价,并要进行公示。
仲裁服务费包括案件处理费和案件受理费。据介绍,案件处理费是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文件费、评估费、差旅费等,具体收费标准为:1.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每个案件为200元(包括邮寄费);2.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评估、鉴定、咨询、勘验等费用按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收取;3.案件处理过程中仲裁员、证人、鉴定人等因办案需要所支出的食宿、交通等费用,以及其他应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按实际合理的支出凭据收取。
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和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标准:争议金额1000元以下的,收取仲裁案件受理费100元;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的按比例收取受理费,即1001元至5万元的为4.5%,5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为3.5%,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的为2.5%,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为1.5%,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为0.5%,100万元以上的为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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