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维护律师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声明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日期:2004-11-30 阅读:3,598次
近日,关于“家庭会员法律保障计划”的消息被沪上不少有影响的媒体炒得沸沸扬扬,引起其他媒体和不少市民的关注。他们纷纷致电上海市律师协会询问事情的真相并让律协发表评论。 律协知悉此事后,马上了解情况并召开紧急会议,讨论此事的影响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市律协了解到,发布此消息声称提供一天一元律师全年服务“家庭会员法律保障计划”的是一家外资公司,根据该公司自己的宣传推广材料介绍,一人一天只要一块钱,将享受:1、24小时免费电话咨询,2、免费出具律师函件(每年6封),3、免费审查、修改合同性文件和其他法律文书(每年6份),……7、会员要求律师承办下列法律服务,按当地有关部门或者本公司当地签约律师事务所制定的标准75折优惠收费:代理诉讼、仲裁,参与调解、谈判,调查取证,与律师会面咨询,起草合同性文件和其他法律文书。其并在宣传材料上标明:我们监督及控管签约律师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市律协认为, 一、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律师和法官、检察官是一个职业共同体,是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正义的一支重要力量。律师的本质属性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不仅是提供一种服务,而且具有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的政治属性。因此中国法律规定,只有经过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和取得中国律师执业证的律师才可以律师身份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的服务。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中国办事处尚且不能从事解释中国法律的服务,何况是一家外资公司。 二、法律明文规定了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机构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可以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服务,也可以接受聘请担任法律顾问,但是不能成为某个企业的雇员。很明显,该公司不可能拥有自己的律师。该公司亦不可能为其“会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律师事务所本身就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不需要再由一家中介组织进行业务的承揽与批发。这样做只会增加法律服务需求者的时间和费用,扰乱律师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四、冲击了有关部门和组织对律师的监督管理秩序。从律师业管理职责来看,《律师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37条第1款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第40条第4项规定:律师协会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依法对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执业行为进行监管的是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社会上有的咨询企业为招揽业务,提出“监督及控管”律师服务,不仅于法无据,更是误导公众的错误行为。 五、律师协会同时提醒本会会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和律师协会有关行业规范和纪律提供法律服务,珍惜职业声誉,不要为了争揽业务而与有些公司和企业进行什么“签约律师”的接触和行为。 六、作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的律师协会,同时也以维护社会公益为己任,市律协在此提醒市民,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主体在当前的中国有三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公证员。对于经济困难的市民,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也经常提供减免律师费的法律服务。上海市的法律援助工作也在正常规范的开展,经济困难的市民可以到所在区县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政府法律援助。希望市民在寻求法律服务时一定要警惕,提高自我维护的意识。如果对律师的法律服务不满意而产生纠纷,律师协会可以进行调解和监督,可以有补救措施。 七、为方便市民、企业和其他组织聘请律师,市律师协会在其网站“东方律师网”(网址:www.lawyers.org.cn)上公布了经年检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名单和联系地址。市民可以到网上查询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