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各区动态

各区动态

技精维权益,德高促和谐——记竞业律师事务所洪雨颉律师“巧”办刑案,促进社会和谐

    日期:2007-10-17     作者:杨浦    阅读:2,955次
    
 
2007年10月10日上午,刘某和他的哥哥笑容满面地来到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为该所的洪雨颉律师送来了一面“技精维权益,德高促和谐”的锦旗,向洪律师表示深深的谢意。因为,几个月前,他因一时冲动而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事出有因”闹法院
今年5月9日,洪律师突然接到这样一个案子:刘某,一个在铁路局工作的普通工人,平日为人忠厚老实,却因家庭纠纷导致离婚而情绪失控,在普陀法院一审判决后,他难以接受离婚及财产被分割的事实,更令他难以承受的是,在他与妻子发生矛盾的日子里,他的父母双亲也因替他操心以致抑郁而终。受不了双重打击但又缺乏法律意识的刘某一时冲动,带着小半瓶汽油到法院准备以自焚讨个说法,在法院大吵大闹……,最终被法警制止并扭送公安机关。
“巧”办刑案挽救人
洪律师马上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他凭着职业律师的经验认识到,放火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很重,一旦被法院认定,被告人将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于是他马上会见在押的刘某,经过详谈后,他对整个案情的起因和经过有了充分了解。刘某平时为人忠厚善良,在单位表现良好,此次欲在法院放火自焚,纯粹是因为感情上不能接受法院的判决而一时冲动。此外,他还了解到,刘某没有点燃带去法院的汽油,根本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失。在掌握这些情况后,洪律师迅速作出判断,此案并不是一般的流氓“混混”无故滋事而放火危害公共安全,或歹徒恶意报复社会的恶性犯罪。刘某选择放火是为了自焚,没有明显的犯罪故意。因此刘某的家属一度向洪律师提出为刘某进行无罪辩护的要求。但经过反复思量,洪律师觉得刘某虽然没有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但事实上却准备实施放火的行为,其行为存在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故无罪辩护有一定风险。依靠多年的办案经验,经过细致的分析,洪律师认为刘某准备放火存在情有可原的原因,应该为他争取免受法律处罚的结果,无罪辩护尽管在法庭上可以取得“轰动”效应,但对被告本人认罪悔改不利也不一定是争取最佳判决结果的途径,应该选择更稳妥的方式。
于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洪律师就拟好了初步的辩护意见,与检察院保持沟通,让他们了解刘某平日生活工作的情况,也提请检察院充分注意此案的特殊性。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洪律师一次又一次向法院合议庭说明刘某的情况,与审判法官保持合法、良好、互动的沟通。洪律师再三表达自己的观点,刘某是个老实人,去法院放火是为了讨说法并准备自焚,是典型的好人因“不知法而犯法”,为了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应该给他一个改过的机会。与法院沟通的同时,洪律师尽力做好刘某本人的思想工作,再三告诫他应该正视法院的判决,觉得不公可以上诉,但不应无理取闹,鲁莽行事,人民法院是公正的,会给你一个公正的结果!经过洪律师在情在理的教导和苦口婆心的劝说,刘某意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并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再三恳请洪律师为他争取最好的结果。
真诚辩护促“和谐”
9月24日,本案公开开庭,检察院以放火罪提起公诉,洪律师经过周详准备,提出了一系列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刘某应系放火罪犯罪预备,应适用“免除处罚”。他强调指出,刘某放火行为是由民事纠纷引起,属于一时激愤,其主观目的并不是为了伤害他人,而是准备自焚,他的行为也没有造成任何损害结果,此外,刘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有明显的悔意。为促进社会的和谐,应该更加重视化解矛盾而不是简单地惩罚人,尤其是刘某这种平时的“好人”、“老实人”。
洪律师的辩护既符合客观事实,入情入理,又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得到了公诉机关的认可和法院的充分重视,并最终予以采纳,在开庭后的第二天,法院作出了令人称道的公正判决——刘某放火罪成立,但被免于刑事处罚。中秋节,刘某与家人团聚了。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经过法院与律师的共同努力,向刘某的本单位铁路局列车段做工作后,单位同意保留刘某的公职,以免除其后顾之忧。因此,刘某已在国庆长假后到单位报到上班。他深有感触地说: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并表示日后将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所有纠纷,一定做一个奉公守法的好公民。
洪律师,就这样运用他娴熟的法律技巧和对社会高度的责任感,成功地办理了一起刑事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更重要的是,他化解了一起原本可谓尖锐的社会矛盾,为促进和谐社会,作出了一个律师应有的贡献。(公律科供稿)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