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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广东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日期:2004-09-24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2,096次
广东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近日下发《广东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并于10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大中小学校。其中规定,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教师不得以惩罚为目的罚学生抄写课文、字词、站立、跑步等。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教师在教育教学中被禁止的行为包括:歧视学生或者使用有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语言;以惩罚为目的罚学生抄写课文、字词、站立、跑步等;殴打学生或者纵容其他人员殴打犯有错误的学生以及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等。学校要建立学生投诉教师体罚和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行为的制度。但学校按照教育教学管理的要求,在班集体或学校范围内教育和批评学生、公布学生成绩、公告学生处分,则属于正当的教育管理行为。 《实施细则》的事故责任者处理条例中规定,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过失造成学生伤害,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当年考核不合格;故意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开除公职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造成伤害后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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