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安徽威尔曼药业公司委托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其新开发的产品液体钙软胶囊进行样品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2
据原告药业公司了解,疾控中心的检测报告中,对于相关剂量的表述有严重错误,即实际是以碳酸钙计量的,而疾控中心却在报告中表述为以钙计量。药业公司认为,疾控中心作为国家权威药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本应准确、严谨,而出现这种低级失误,让人难以理解。
疾控中心承认报告中结论表述存在失误。但疾控中心认为,实验本身不存在问题,药业公司完全可以向国家药监局澄清报告中的表述错误,再次提出新药申请,而不应将矛头指向疾控中心。对于药业公司提出的赔偿要求,疾控中心表示不愿赔偿。双方最后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了初步调解,疾控中心表示愿意退还检测费9万余元,即免费为原告作检测,但对于其他损失,疾控中心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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