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也需代理人
日期:2006-07-10
作者:刘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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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本市召开了如何做好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工作、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主题座谈会,会上,护正常的信访秩序问题,有识之士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
自古以来,中国的老百姓一直习惯于“进京告御状”,申诉冤情。在民间具有悠久历史的上访可谓是一种最传统、最接近市民社会的民意诉求机制,是维护自身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实际上,惟有切实畅通信访的渠道,及时妥善地解决上访中反映的问题,才能提升社会秩序的“稳定系数”。
通过信访向有关国家机关及领导反映问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遗憾的是,信访这种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却长期没有真正纳入法治轨道,而成了一种官方与民间沟通和博弈的边缘化的准制度性安排,因此信访制度难免处于尴尬的运作状态。
俗话讲:名不正则言不顺。正是由于信访存在着一些制度性缺憾,某些政府官员往往对信访制度进行冠冕堂皇的“误读”。在某些基层官员眼中,“上访”就等于“闹事”,视上访者为“刁民”,错误地将反映问题的上访者视为“不稳定因素”,个别贪官污吏还持有害怕因上访而使自己的腐败问题暴露的阴暗心理,对上访者千方百计地阻挠、压制。国家《信访条例》已经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迫害信访人。可见,善待信访群众应当是各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官员的法定义务。
传统的信访出路在于制度创新。笔者建议尝试推行“信访代理人”制度,将“信访代理人”的范围扩展到
律师、法律援助组织及志愿者以及有关社会团体、中介组织。同时,建议将信访与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有机结合起来,动员有社会责任感的
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动员
律师为政府信访机构积极提供法律意见。
律师参与信访,可以有效提升公民信访的质量,增强信访的法理含量。“依法上访”的应有之义不止是强调上访的公民要自觉遵守有关上访的法规规章,在法治的轨道内上访,同时也应强调政府有义务为上访者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和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