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韩强在29日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业务研究会召开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专题研讨会上指出,新消法这一条文可能引发恶意退货的道德风险,并会使中小规模网店经营困难,因此需要综合考虑利益平衡谨慎制定。
此次新消法草案第二十八条明确表述“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韩强认为,该条规可进一步细化表述,通过列举的方式排除不宜退货的商品,限定适用范围,使其既可以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又可以避免退货权利滥用;他同时指出,该无条件退款规定可以考虑将远程教育等服务产品纳入其中。
研讨会上,网络销售平台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成为讨论热点。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范强介绍,2003年上海市消保委受理消费投诉4万3千余件,2010年突破10万件,十年中投诉量翻一番有余,投诉热点也从传统消费形式转向网络购物等新业态。
范强指出,互联网发展迅速,中介平台不断涌现,但并不是直接的交易人,一旦发生投诉,中介平台通常会以此为借口推诿责任,期待新消法草案对第三方平台应承担连带责任或是补充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这将对市场的净化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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