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9月28日审议通过的《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从今年12月1日起,除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检验机构外,检验机构不得与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景雄明说,检验机构作为向社会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社会化。但是,目前还有不少检验机构与行政机关或者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存在隶属关系,这不利于检验机构的公平竞争和检验服务的公正独立,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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