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彩的股改方案是“转增、送股再减资弥补亏损”。律师函指出,《公司法》第16 9条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尽管飞彩利用公司法关于增资和减资的规定,在形式上切断了资本公积金与弥补亏损的关系,但其“转增、送股再减资弥补亏损”的组合方案所展示的目的及结果,却清楚地说明该方案的实质就是用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的亏损,其对《公司法》第169条规定的实质性违反,是显而易见的,与已被证监会立案查处的科龙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背景下签订销售合同、然后又采取退货手段实现编造虚假财务报告的做法,如出一辙。
据悉,目前证监会尚未就此事公开表态,但已向飞彩公司发出了多达13个问题的询问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