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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存款逾182亿元 新疆证券及其六名高管受审

    日期:2007-08-16     作者:潘从武    阅读:1,494次
    8月14日起开庭审理的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今天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开庭审理。该公司六名高管被控有罪,“新疆证券”被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4388笔逾182亿元。

新疆证券前身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证券公司,成立于1991年12月,注册资本3000万元,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人行新疆自治区分行、新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9家股东单位出资成立。

公诉机关指控,1997年9月至2005年9月16日,被告单位新疆证券在被告人高虎的决策、指挥下,采取承诺固定收益率、保本付息的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客户,以受托资产管理、委托购买国债等形式与客户签订合同、协议及补充协议,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新疆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34388笔,合计182亿多元,其中机构2074笔近170亿元,自然人32314笔12亿余元,新疆证券将吸收资金主要用于申购新股、二级市场股票买卖以及兑付客户到期资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虎在1997年9月至2005年9月担任新疆证券董事长,被告人于敬荣、卓青、张栋、马明秀、张志全等人也在担任新疆证券高管期间,新疆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2亿余元,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上述被告单位和各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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