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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公司法》的关系研究尚属空白,而这一议题对准确理解《劳动法》及社会法至关重要,有必要进行明确界定和探讨。
一、引言
在现代社会,《劳动法》和《公司法》作为两大法律体系,在劳动关系和企业管理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然而,二者之间的关系复杂且充满张力。《劳动法》主要关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确保公平的劳动条件和待遇;《公司法》则侧重于规范企业的组织结构、运营机制和内部管理。尽管二者的目标和关注点有所不同,但它们在实际运作中却彼此依存、相互影响。
在劳动关系的背景下,《劳动法》和《公司法》之间的互动呈现出对立统一的特征。《公司法》为用人单位提供了经营和管理的法律框架,允许企业在合法范围内进行灵活的资源配置和运营决策。《劳动法》则通过设定最低权益标准,限制用人单位的权力,保护劳动者免受不公平待遇。这种法律上的对立和统一关系,体现了企业运营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复杂平衡。
本文旨在探讨《劳动法》与《公司法》之间对立统一的互动关系。通过劳动关系和用人关系的双重视角,分析这两部法律如何在实际应用中相互依赖、相互转化,并在维护和谐劳动关系中展现其对抗性和排斥性。我们将重点研究用人单位法的定义与功能,特别是《公司法》在这一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并讨论《劳动法》在平衡用人权力中的核心作用。希望通过这种深入的探讨,为理解《劳动法》与《公司法》的互动机制提供新的视角,并为促进劳动市场的公平和稳定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二、用人单位法与《公司法》
(一)用人单位法的定义及其涵盖范围
所谓用人单位法,是指用于调整用人单位内部的用人权力关系中权力主体与劳动者之间支配服从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些法律规范不仅包括专门的用人单位法律规范,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也涵盖了与劳资双方之间支配服从关系相关的其他法律条款。这些法律规范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用人单位的权力与劳动者的服从责任,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为用人单位提供合法运营和管理的框架。
用人单位法是一个复杂的法律体系,可以规范用人单位内部的用人权力主体及其权力行为人与劳动者之间的支配服从关系。上述法律体系的建立,确保了劳动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并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健康、持续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这种权力与责任的平衡,确保了企业的稳定发展与劳动者权益的充分保障,促进了社会整体的和谐与进步。
(二)《公司法》在用人单位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公司法》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之一,在商事组织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与《民法典》作为商事交易基本法共同构成了市场经济法则的两大支柱,犹如鸟儿的两翼、车辆的两轮,相辅相成、互为依存。
在《劳动法》看来,《公司法》在性质上属于用人单位法,其不仅是商事组织法律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也在用人单位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对公司的组织结构、运营行为及内部治理机制提出了系统的规范,在维护公司、股东、员工和债权人的权益方面发挥着基石般的作用。而且在劳动关系的管理中,《公司法》也提供了一系列明确的指导原则和规定,这些规定直接影响着劳动者如何提供劳动以及日常工作环境和权益的保护。例如,《公司法》规定明确了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责任,要求他们在执行职务和行使用人权力时必须恪守诚信原则,公正地处理与员工、客户和公司的关系,避免滥用权力。
(三)用人单位法的主要功能
用人单位法确立了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和基本运作规则。以《公司法》为例,其通过以下主要功能体现对社会经济和劳动者权益的维护作用:
1.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法确保公司依法成立和运营,为其提供正当的商业活动的法律保护,包括维护公司对其财产、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合法权利,保障其在市场竞争中的合法利益。
2.赋予公司在其内部依法享有的部分权力。用人单位法允许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合理配置资源,包括招聘、调动、解雇、惩戒等,以确保企业的灵活运作;同时规定了公司在员工管理、薪酬分配和劳动纪律等方面享有的用人权力,使公司能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实现有效管理。
3.保障公司的生产经营正常运行。《公司法》提供一套完整的法律规范来指导公司的日常运作,确立了企业应遵循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使其在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期望的情况下进行生产和服务。
用人单位法通过综合性和多元性的法律规定,为公司和员工之间建立了一个稳定而公平的法律环境,这不仅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也维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利益。这种法律框架的存在为《劳动法》的进一步发展和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劳动关系视角下二者的关系
(一)二者之间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转化关系
在劳动关系的视角下,《公司法》与《劳动法》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转化的关系。首先,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本质上是一个共同体,他们共同参与生产过程,彼此依存。没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公司无法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同时,如果没有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本和管理,劳动者也无法得到工作机会和相应的报酬。从这种意义上讲,劳资双方相互依赖,这就导致了《公司法》与《劳动法》相互依存。
同时,《劳动法》与《公司法》也相互转化。《劳动法》的实施往往需要将其内容和精神“内化”到用人单位的管理层面,用人单位通过内部规矩,如规章制度、用工习惯等,将《劳动法》的条款具体化。这意味着《劳动法》需要在《公司法》的框架下“转化”为具体的操作准则,而这个操作准则就是《公司法》的具体细化内容之一。反之,《公司法》也必须在用人单位内部形成规矩时承载《劳动法》的精神和要求,以此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所以,没有《公司法》这个“平台”,《劳动法》就无法落地实施。《劳动法》落地实施的过程就是《劳动法》转变为《公司法》的过程。
(二)二者之间的斗争性和对抗性
即便《公司法》与《劳动法》相互依赖,但在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二者也存在明显的斗争性和对抗性。比如,劳动者依据《劳动法》追求更高的薪资和更好的工作条件,而用人单位则要依据《公司法》,尽可能地降低成本和增加利润,希望压低工资和减少福利开支。这种基于劳资双方利益的冲突,表现出劳资双方的斗争性和对抗性,这就导致了劳资双方所依据的《公司法》与《劳动法》之间也会出现斗争性和对抗性,即《公司法》会尽可能地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劳动法》会尽可能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三)和谐劳动关系中二者的对立统一关系
《公司法》与《劳动法》在维护和谐劳动关系中,既存在着统一性,也存在着斗争性。二者不是相互割裂的,而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用人单位若忽视了二者的斗争性,对劳动者采取过度压迫的策略,可能会导致劳动者产生不满情绪,甚至引发罢工等激烈的对抗行为,从而损害企业的长远利益。相反,如果企业重视二者的统一性,致力于改善劳动者的就业条件和待遇,并通过合理分配利润来提升劳动者的归属感和忠诚度,将有助于构建劳资双方和谐共存的关系,从而推动企业的稳定发展。因此,通过调节代表不同利益的《公司法》和《劳动法》之间的关系,可以实现既合作又制约的均衡状态,从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
四、用人关系视角下二者的关系
(一)用人权力关系定义
用人权力关系,即用人关系,是指用人权力主体根据用人权力规范对劳动者行使指挥与支配权,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服务并享有报酬的社会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涉及管理、指挥、监督与服从的各个层面,是企业内部管理和劳动法律制度之间互动的核心。用人权力关系不仅决定了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和劳动报酬,还涉及对劳动者行为的管理和支配。
(二)用人单位内部依法存在权力系统
以《公司法》为例,该法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该法行使职权。董事会、监事会和法定代表人亦依照该法行使职权。职权是指职务范围以内的权力,故职权是一种权力。在用人单位内部,权力系统通常表现为从上至下的层级结构,其中包括高层对中层的领导、中层对基层的指导,以及基层对普通员工的具体执行管理。《公司法》规定了这种权力体系的合法框架,如组织结构的合理设置、岗位职责的明确划分,以及职权与责任的相互匹配。这种内部权力系统旨在实现组织的高效运作和目标的顺利实现。
以权力行使领域为标准,我们可将内部权力系统划分为用人权力、决策权力和日常管理权力三个类型。所谓用人权力,是指用人单位的权力主体为实现劳动过程而使劳动者按其命令或指示给付劳动的正当能力,包括用人单位基于经营管理的需要,进行人员招聘、调动、晋升、奖惩及解雇等活动的权力。这是一种直接影响劳动者职业生涯的重要权力。决策权力涉及企业战略、政策制定以及重大经营行为的决策,通常由企业的高级管理层或董事会行使。日常管理权力则指向日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管理活动,包括工作分配、效率监督、工作环境维护等,多由中低层管理人员行使。
(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对抗和权力滥用现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力对抗关系通常在利益冲突时显现,尤其在劳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工作环境改变时更为突出。故在用人关系运行过程中,劳动者与企业内部的权力主体(包括权力行为人)存在斗争和对抗现象,这个现象具有普遍性且不可避免。
用人权力也是一种权力,具有一般权力的属性,如具有扩张性、侵犯性和强制性等特征。如果任其自由膨胀、自由扩张,则用人权力滥用不可避免。权力滥用可能表现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过度控制,如强迫劳动、克扣工资或不提供劳动条件等。这种权力滥用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引发法律诉讼和社会不安。
(四)《公司法》和《劳动法》之间的对抗性
《公司法》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当这两部法律相遇的时候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对抗现象,因为它们分别代表着不同群体的利益。例如,《劳动法》在规制用人权力关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对抗角色。它通过规定劳动者的最低权利标准、劳动条件和工作时间等,对用人单位的权力进行了必要的限制,确保劳动者免受不公正或不合理待遇。同时,《劳动法》还提供了处理权力滥用的机制,如劳动争议处理和法律救济途径。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劳动法》对《公司法》的权力体系表现出反抗和排斥,强调了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权力的合理平衡,最大限度地避免了用人权力的滥用。
五、结论
(一)《公司法》与《劳动法》相互关系的重述
本文探讨了《公司法》与《劳动法》之间复杂且对立统一的关系。这种关系不仅体现为相互依存和相互转化,还表现出相互对抗和相互排斥的特征。《公司法》为劳动关系和用人关系设定了基础法律框架,规范了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则在此基础上保障了这些权利义务的公平实施。二者的互动确保了劳动关系的平衡,推动了社会和经济的稳定发展。这种对立统一的关系使得《公司法》和《劳动法》在规范和调节劳动市场中发挥了核心作用。
(二)《劳动法》与《公司法》的互动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影响
《公司法》和《劳动法》在塑造现代职场环境中起到了关键作用。虽然二者在某些方面存在对立,但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全面的法律框架,旨在平衡和调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和责任。《公司法》强调用人单位的管理自由和灵活性,《劳动法》则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这种对立统一关系在实践中要求用人单位在提高运营效率的同时,也要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基本权利。这种平衡不仅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也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有助于实现企业与劳动者的和谐共存,从而推动社会的整体进步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劳动法》对规制用人权力的重要性及未来发展趋势
《劳动法》在规制用人权力中的作用至关重要。通过对用人单位权力的限制,《劳动法》保护了劳动者免受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待遇,同时促进了社会公平与正义。《劳动法》确保用人单位在使用权力时必须考虑劳动者的权益,从而防止权力的滥用,维护劳动市场的健康和稳定。未来,随着劳动市场的变化和用人需求的多样化,《劳动法》可能会进一步发展,以适应新的挑战,如灵活就业形式的增加和新兴行业的劳动关系管理。《公司法》和《劳动法》的持续互动和调整将继续影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推动劳动市场的优化和社会的和谐进步。
胡燕来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
业务方向: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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