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化 >> 上海律师 >> 2025 >> 2025年第02期
《上海律师》编委会

主 管:上海市司法局
主 办:上海市律师协会
编 辑:《上海律师》编辑部
编辑委员会主任:邵万权
副  主  任: 朱林海   张鹏峰    

                  廖明涛  黄宁宁   

                  陆   胤   韩   璐  

                  金冰一   聂卫东    

                  徐宗新   曹志龙   

                  屠   磊    唐   洁     

                  潘   瑜           

编  委   会:李华平   胡   婧   

                  张逸瑞   赵亮波 
                  王夏青   赵   秦    

                  祝筱青   储小青
                  方正宇   王凌俊    

                  闫   艳   应朝阳
                  陈志华   周   忆    

                  徐巧月   翁冠星 

                  黄培明   李维世   

                   吴月琴    黄   东

                  曾    涛
主       编: 韩   璐  
副  主  编:谭    芳  曹   频    
责任编辑:王凤梅  
摄影记者:曹申星  
美术编辑:高春光  
编       务:许 倩  

编辑部地址:
上海市肇嘉浜路 789 号均瑶国际广场 33 楼
电 话:021-64030000
传 真:021-64185837
投稿邮箱:
E-mail:tougao@lawyers.org.cn
网上投稿系统:
http://www.lawyers.org.cn/wangzhantougao
上海市律师协会网址(东方律师网)
www.lawyers.org.cn
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本刊所用图片如未署名的,请作者与本刊编辑部联系


从内地信托法看张女士海外家族信托案

2025年第02期    作者:高珏敏    阅读 18 次

欧洲私募股权公司CVC Capital Partners与张兰女士之间因收购俏江南公司股权引发争议,债权追索延续至今。2023年3月,就新加坡高等法院于2022年 11 月作出的[2022]SGHC278号判决(下称“278号判决”),国内又掀起关于张女士海外家族信托案的热议。本文从内地信托法角度重审对照,以兹同行共同探讨。

一、案情梗概回顾

2013年12月16日至2014年6月13日期间,为收购俏江南,CVC Capital Partners下设的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Company Limited和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Group Holdings Limited (以下统称“CVC方”)陆续向张女士在香港Safra Sarasin银行的银行账户(下称“S账户”)支付254,419,156美元。

2014年1月2日,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Success Elegant Trading Limited(下称“SETL”)成立,张女士是SETL的唯一股东。SETL于同年2月11日和3月7日分别在瑞士信贷和德意志银行开立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称“CS账户”“DB账户”,统称“两银行账户”)。同年3月10日至7月21日期间,从张女士S账户转入CS账户的现金和证券资金总额为142,051,618美元,其中85,225,000美元在3月27日至11月27日期间又从CS账户转入DB账户。

2014年6月3日,张女士设立Success Elegant Family Trust(下称“优雅信托”),受益人是其儿子及子孙后代。张女士随后将所持有的SETL股权全部转给优雅信托。同年9月22日,张女士作为账户唯一的签字人,指示从CS账户中转出300万美金。11月26日从DB账户支付一笔款项,后被证明用于购买一套纽约的公寓,并被美国纽约南区地区法院认定为张女士所有。2015年2月10日,张女士作为账户唯一的签字人,指示从CS账户中转出300万元。

2015年3月,CVC方到香港法院和新加坡法院先后拿到针对张女士的财产冻结令,CS账户和DB账户中分别有大约22,005,981美元和33,373,585美元被冻结。在收到香港法院冻结令之后至收到新加坡法院冻结令之前,从DB账户转出35,832,587美金。同月6日,张女士代理律师向德意志银行发出邮件,称“We are instructed that Ms Zhang maintains the following account with you: A/C Name: Success Elegant Trading Limited...”,并告知银行张女士正在采取法律措施申请撤销冻结令。

2019 年 4 月 28 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张女士给付CVC方1.42亿美金的裁决。裁决后CVC方到香港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并得到香港法院判决支持([2020] HKCFI 622 & [2020] HKCFI 1969)(下称“判决”)。2020年11月11日,判决在新加坡获得注册令。

随后,CVC方向新加坡法院申请,要求任命接管人(appointment of receiver)接管两银行账户。新加坡高等法院于2022年11月2日作出278号判决,批准任命接管人的申请。张女士遂提起上诉。2023年6月27日,新加坡上诉法院对张女士境外家族信托案件作出二审判决(案号:[2023]SGHC(A)22),驳回张女士的上诉主张。

二、张女士的家族信托为何会被接管?

为何张女士的家族信托案会如此受市场关注?为什么当时有这么多文章讨论?278号判决到底判决了什么?

1.何为信托被接管?

为什么打破信托这个壳如此重要?因为有了信托的壳,信托财产就受破产隔离制度的保护,不被委托人或受托人本身的债务波及。我国《信托法》第十七条就明确规定,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因此,没有信托这个壳的法律保护,原信托财产就能被委托人的债务波及并能被强制执行,这是债权追索破局的一个重要思路和途径。

从法律角度来说,最直接的途径就是信托无效。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自始不发生效力,信托的外观被自始打掉,原本受信托法律关系保护的信托财产独立、不被强制执行等法律效力都不复存在,原信托下的财产自然就能被委托人的债务波及并被强制执行。那张女士的信托是被判无效吗?

2.张女士信托案的路径是申请任命SETL名下两银行账户的接管人

就278号判决来看,原告CVC方提出的是任命两银行账户接管人接管的申请,没有主张信托无效。海外信托屡有被击穿的案例,多以虚假信托为由讼争信托无效。但CVC方的主要理由围绕两银行账户展开,争议的是张女士是否为两银行账户资金的实际所有人或是否对两银行账户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有效控制,并没有主张过优雅信托的虚假以及信托无效,甚至对优雅信托本身的设立文件以及其他资产的情况并无涉及和争论。新加坡法院也是围绕张女士对两银行账户是否存在有效控制以及张女士是否对账户内资产实益拥有等方面进行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最终,新加坡法院判决的是“批准任命两银行账户接管人的申请”。因此,张女士的信托被接管不是通过信托无效来实现,而是通过申请任命银行账户接管人来实现。

3.如何通过任命接管人来接管张女士的信托?

278号判决这样表述:

I am satisfied that the judgment creditors have proven on a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that the moneys in the bank accounts belong beneficially to the judgment debtor and that it is just and convenient for receivers to be appointed in aid of satisfaction of the judgment.(判决原文第4段,译文为:我认可判决债权人已经证明了银行账户中的钱款归属于判决债务人的盖然性,并且任命接管人是公正的且便于判决的履行。)

A receiver is appointed to stand in the place of the debtor and do those things which the debtor should,as a matter of good conscience, have done in order to satisfy the judgment debt.(判决原文第42段,译文为:接管人被任命以替代债务人,做那些债务人出于良知应该做的事情,以履行判决债务。)

Thirdly, the appointment of receivers over the Bank Accounts will enable recourse by the judgment creditors to those moneys to satisfy the judgments in a manner that is cost-effective and not unduly burdensome.(判决原文第58段,译文为:第三,任命银行账户的接管人,使判决债权人能够以符合成本效益且不会造成过度负担的方式追索这些钱款来履行判决。)

以上简而言之,278号判决是通过任命接管人执行两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以实现判决债权人就判决债权的执行。

具体分析,两被接管的银行账户是SETL名下的账户,SETL全部股权已装入优雅信托。从外观来看,SETL不再在张女士名下,两银行账户是SETL名下的财产;SETL股权是信托财产,SETL名下的两银行账户理论上也应该是信托财产。就普通法而言,SETL名下的两银行账户不受委托人张女士的债务波及,不能对两银行账户及账户内财产依法执行。但就衡平法而言,CVC方(判决债务的债权人)证明了张女士(判决债务的债务人)对系争的两银行账户以及账户内资产的实益所有和控制。因此CVC方获得衡平法下的救济,即通过新加坡法院判决批准任命接管人接管两银行账户,由接管人替代对两银行账户拥有控制权的张女士的地位,接管人根据判决义务替代张女士对两银行账户执行其判决债务,以解决两银行账户不在张女士名下的名实不符的问题。

由此,CVC方击破了张女士通过设立信托、转让SETL股权建立起的对信托财产以及信托下层部分财产的破产隔离保护。实际效果是使张女士的信托部分失效,信托财产部分被追及、被强制执行。

4.相比于信托无效,任命接管人在效果上有何具体差别?

如果是信托无效,债权人就不是仅能追及信托的部分财产了,而是全部的信托财产,比如SETL的股权、SETL除两银行账户以外的其他名下财产、优雅信托的其他财产(如果张女士除了SETL股权还装入了其他财产)等。同时,信托架构、信托文件也会全部无效。张女士搭建出的优雅信托现有架构,即优雅信托持有的SETL股权以及其他张女士可能装入的财产,如是信托无效,这样的结构就会全部不复存在。并且,信托的受托人就再无权力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作信托架构下的全部财产。但就张女士案来看,优雅信托的信托文件效力并没有被涉及;就信托架构而言,也仅涉及接管两银行账户,波及的仅是优雅信托下层资产SETL下层的两银行账户的架构,但SETL本身及其股权并未受到任何影响,优雅信托也无具体涉及。

另一方面,信托一旦无效,就是自始无效,不复存在。而任命接管人,278号判决在其第2段就言明“为帮助执行判决而任命接管人是一种中间行为,即使是在最终判决之后作出。它本质上是暂时的,一般判决债务得到执行就会结束”。也就是说,接管人只有通过接管两银行账户执行判决的权利,并无替代受托人管理运作信托财产的资格和权利;在判决执行完毕后接管也结束,那两个账户还可以复归成为信托的下下层资产。

由此,很明显,二者的差别是:信托无效是彻底的、全面的、永久的,任命接管人则是部分的、不彻底的、有条件的、有范围的、有期限的。张女士案就很清楚,接管的是SETL名下的两银行账户,不及于优雅信托的全部财产,即涉及的是优雅信托的部分财产;执行的范围是两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就278号判决来看应该还有证券),是不彻底的、有范围的;接管人的任命会结束,是有期限的、有条件的。

5.既然信托无效更为彻底全面,为何不主张信托无效?

事实上,以笔者多年的诉讼经验来看,就278号判决,CVC方能在此案中如此精准地拿到如此清晰的证据呈现在法官面前已是非常不容易,但这些证据应该不足以构成虚假信托从而成立信托无效。如要证明信托无效,无论如何都要涉及具体的信托文件、信托规定、信托设立及运作情况,如果不能对此举证,就很难证明信托无效。而就张女士案的判决来看,并没有举证具体的信托文件、信托约定、信托设立及运作情况,也没有就此种种进行主张说理,由此无从获得信托无效的法律支持。当然,信托文件一般保密,作为外部人员的债权人一般也很难获取信托文件等具体证据。并且海外家族信托实践已久,就信托文件已形成基本的条款和内容,一般信托合同的通用文本也不会出现无效的情形。

另一方面,信托无效的情形往往存在于信托设立后管理运用处分的交易环节中,一般要获取全部交易文件才可能成立信托无效的主张。如果仅是部分的交易问题,一般成立的是侵害信托财产的侵权问题,但难以成立信托虚假等的信托无效情形。如非信托受托人,几无可能获得全部交易文件,因此就很难成立信托无效。

因此,CVC方并未采取信托无效、彻底击穿的债权追索思路,而是变通为部分击穿、逐个追索的方式,可能也是出于对所掌握证据证明力的考量。实践中,从债权人信息的不对称、取证的难度来说,部分击破、逐个追索的方式可能更具实操性,而通过申请任命接管人实现的思路也不妨考虑。

6.实操情况实际上更为复杂,债权人的接管追索也是路漫漫其修远兮

何为278号判决的接管?接管人如何执行,是否即接管人在接管银行账户后直接有权将银行账户内资金扣划给CVC方?谁是接受人?另外,两银行账户内目前的钱款之和为5500余万美元,远远不足以偿付CVC方获裁决支持的1.42亿美金,那么接管人在执行完账户内现有资金后,虽尚不足以满足判决债务的全部履行,是否也会结束接管?还是说判决债务没有执行完毕,接管人仍然接管,任何汇入两银行账户的钱款都可以继续用于执行,直至判决债务执行完毕?

278号判决最后这样表述:“我将就接管令的形式和费用问题听取各方意见。在我这样做之前,各方应在本判决的14天内提交书面意见,每份意见限于15页。”也就是说,278号判决只是批准了一个任命接管人的申请,具体如何接管、如何执行,还要看后续的接管令。由此,从申请到接管,再到判决债务得到执行,仍可能是路漫漫其修远兮。

本文可能存在认识有限、理解不足和未能及时跟进更新等问题,相关类似推演亦存在信息的不足及有限,仅限于学习、讨论和研究。

 

高珏敏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黄浦区女律师联谊会理事,上海市中青年知识分子联谊会会员

业务方向: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法律事务处理、行政事务处理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