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颁发代理电信业务新规定
日期:2004-06-29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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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信息产业部将代理电信业务新规下发给各地通信管理局及六大电信集团公司。 通知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代理其实施电信业务市场销售、技术服务等直接面向用户的服务性工作。代理商必须以委托其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名义、业务品牌提供服务或收取通信费用,必须使用委托其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码号等电信资源;代理商在经营中不能自行改变服务内容和资费标准,不得超出电信业务经营者委托其代理的业务范围提供电信服务。 通知规定,代理商的选择和资质由委托者负责审查与确定;开展代理电信业务涉及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应使用已统一分配给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号码,由各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规划、分配给代理商使用;电信主管部门不再单独为代理商分配电信网码号资源。 通知还规定,代理商经营行为的日常规范和管理由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出现服务质量问题时,由委托者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责任。目前已开展的转售基础电信业务应进行整改,改为以代理的方式开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