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化 >> 上海律师 >> 2025 >> 2025年第03期
《上海律师》编委会

主 管:上海市司法局
主 办:上海市律师协会
编 辑:《上海律师》编辑部
编辑委员会主任:邵万权
副  主  任: 朱林海   张鹏峰    

                  廖明涛  黄宁宁   

                  陆   胤   韩   璐  

                  金冰一   聂卫东    

                  徐宗新   曹志龙   

                  屠   磊    唐   洁     

                  潘   瑜           

编  委   会:李华平   胡   婧   

                  张逸瑞   赵亮波 
                  王夏青   赵   秦    

                  祝筱青   储小青
                  方正宇   王凌俊    

                  闫   艳   应朝阳
                  陈志华   周   忆    

                  徐巧月   翁冠星 

                  黄培明   李维世   

                   吴月琴    黄   东

                  曾    涛
主       编: 韩   璐  
副  主  编:谭    芳  曹   频    
责任编辑:王凤梅  
摄影记者:曹申星  
美术编辑:高春光  
编       务:许 倩  

编辑部地址:
上海市肇嘉浜路 789 号均瑶国际广场 33 楼
电 话:021-64030000
传 真:021-64185837
投稿邮箱:
E-mail:tougao@lawyers.org.cn
网上投稿系统:
http://www.lawyers.org.cn/wangzhantougao
上海市律师协会网址(东方律师网)
www.lawyers.org.cn
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本刊所用图片如未署名的,请作者与本刊编辑部联系


智慧仲裁与仲裁智慧:法律科技下的商事仲裁新发展

2025年第03期    作者: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商事仲裁研究中心    阅读 15 次

一、科技如何重塑仲裁行业的“智慧”

一直以来,法律专业以抗拒技术而闻名,尤其是从事争议解决业务的仲裁专业。因为一直以来的观点是进行事实调查、法律分析、法律辩论和适用法律进行裁判是只有精英人类律师才能驾驭的工作,自动化机器无法参与其中。但现在已经到了一个临界点。一方面,随着案件越来越多,律师必须帮助客户更迅速地处理事务,进而促使争议解决机构也相应地更快速地作出裁判;另一方面,随着互联网的兴起,法律文本和裁判文书逐渐公众化和电子化,新科技和工具也不断展示出它们对法律服务提供者的关联性和用途。因此,许多法律从业者转而寻求科技的协助来提供解决方案。

以仲裁行业为例。2018年,一些国际仲裁律师和学者出版了一本名为《Arbitration in Digital Age》的专著。书中提出,仲裁是一种高效、开放的争议解决程序,可根据争议的具体要求和当事人的需要自由调整。不受一套先入为主的规则约束是仲裁相比于诉讼的特点之一,也为科技在仲裁中发挥作用提供了巨大的空间。

事实上,仲裁对科技的适应速度确实非常快。国际知名仲裁法律媒体Kluwer Arbitration Blog于2021年开设了一个名为“Arbitration Tech Toolbox”的专栏,至今已经发表了近30篇文章,探讨的内容从线上仲裁到区块链技术、从人工智能到虚拟现场勘察,再到在交叉询问中使用测谎技术等。最近的一篇文章谈到了“情感AI”是否可以成为国际仲裁效率和正当程序的“游戏规则改变者”。文章指出,“情感AI”可以解读面部表情、聆听语调、观察肢体语言,包括姿势、手势和眼神交流,以此来辨别人类的情绪,如快乐、压力、悲伤和愤怒,从而用于案件管理会议或开庭,实时监控参与者的注意力、参与度、困惑和焦虑程度;还可以根据证人的情绪反应协助评估其可信度,并在客户咨询、准备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或进行“认知访谈”时发挥作用。

从仲裁机构的角度来看,现在,集成在线咨询、线上立案、视频庭审、文件传输、电子送达、交互以及电子速录、签名、工作提醒、案例和仲裁员信息查询等功能的数据系统平台已经在仲裁中得到全面应用。世界上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SCC Platform、国际商会仲裁院的ICC Case Connect、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Case Connect、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SIAC Gateway。中国香港于2018年还新设了一邦国际网上仲调中心(eBRAM),通过包括区块链、人工智能、软件机器人和云技术等最新技术,开发网上争议解决(ODR)平台。

内地仲裁机构近年来也快速发力。以上海国仲为例,上海国仲于2023年5月上线了数智化平台(E-Platform),启用至今,已有超过12,000件案件在平台上立案,有81%的仲裁员注册使用,超13,000个当事人注册使用,超过70%的案件全部仲裁程序在线上进行。数智化平台自带身份认证、文件加密云存储、视频会议、电子签名等功能,可以实现仲裁程序的全线上进行。目前,当事人可以通过数智化平台完成线上立案、文件传输、视频庭审;仲裁员可以实现电子阅卷、电子签名和工作提醒;仲裁机构可以实现电子送达、语音速录、发文制作、关联案件查询、电子归档、程序节点审查和内部文件线上流转等功能。

现在,越来越多的仲裁参与人跨地域、跨时区、跨洲际地同步参与到在线庭审中。通过E-Platform进行的庭审直接嵌入语音录入技术,可以让当事人和仲裁庭实时看到“笔录”。而电子文件交换平台可以使得当事人在提交电子材料后,仲裁员、秘书和对方当事人都能马上同步收到,当事人和仲裁员可以通过平台实时查看案件进度,减少了传统纸质材料的传递和等待时间。另外,数智化平台还支持在线签名和认证功能,提高了文件签署的效率和安全性。2023年以来,上海国仲已经作出了近12,000份结案文书,超过95%的文书采用数智化平台集成的仲裁员电子签名的方式作出。

与此同时,人工智能技术也开始在国际仲裁中应用。一是法律检索。将人工智能用于法律法规、类案检索已经是十分常见的实践。二是选择仲裁员、专家证人等利益冲突检索。当事人选择仲裁员人选时可根据案件性质对仲裁员的要求设定参数,并根据仲裁员候选人参与的案件、发表的文章和填写的仲裁员问卷等原始数据挑选出最可能支持己方观点的仲裁员,同样的软件也可以应用到选择专家证人以及利益冲突的检索中。三是证据的开示。以生成文本的方式展示证据,通过证据的分析整合形成特定文本,帮助仲裁员理解,同时也可以用AI制作各种图表、地图、关系图、流程图等。四是撰写法律文书。仲裁员可以在撰写裁决时,使用人工智能从当事人的陈述、仲裁庭的程序令以及庭审记录中提取案件事实、仲裁过程和举证质证等片断,对于撰写相关法律文书有重要作用。比如,上海国仲已经推出了人工智能辅助文书处理系统,帮助仲裁庭快速整理当事人提交的技术文件和法律文件。

从上面的例子中可以看到,法律科技正从三个维度影响,甚至可以说是提升仲裁行业的整体智慧:

首先,法律科技让仲裁裁判的公正性更可接近。公正是解决争议的核心价值之一,而公正本身又是人性“善意”的最大公约数。科技可以让这种最大公约数尽可能地实现透明化和量化,从而达到规范化。

其次,法律科技让仲裁程序更加具有效率。将重复性高、工作量大的工作电子化、自动化、可视化,可以让裁判者专注于更高价值的工作,从而提高程序的效率、降低成本。

最后,法律科技也可以让仲裁的解纷方案更具有智慧。科技工具可以消化大量数据和文件,找出个中重点或关联性,让裁判者更准确地找到问题,为裁判者提供更精确的方案,甚至可以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作出预防和规避。

二、如何用好科技手段让仲裁人更有“智慧”

尽管科技在整体上正在提升法律行业对于法律服务成果的智力层级,但法律界也对科技可能带来的风险予以了充分关注。2023年1月,香港律师会发布了关于“人工智能对法律专业的影响”的立场文件,其中提到:

首先,法律专业以其珍视的核心价值来界定,包括独立性、保密性和不存在利益冲突。因此,无论科技提供的技术工具如何发达,律师、法官、仲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在使用科技工具协助其法律业务时,其专业操守责任和价值观不应有所改变,即其有责任以胜任的专业能力行事。

其次,法律人的专业能力不仅是指法律执业的正式资格,还涉及处理问题的能力,包括知识、技能和能够有效运用它们来维护客户、当事人的利益。比如,律师如果希望依赖越来越先进、更复杂和范围更广泛的人工智能和其他技术作为提供给客户的服务的一部分,就必须确保自己理解所使用工具的运作方式、了解这些工具的能力和限制,同时尽可能保护客户免受因这些工具生成的风险和不利影响。

最后,合格的法律执业者都要为其工作的质量负上最终责任。对科技方案的运作方式有良好的理解是至关重要的,这可以令其决定应该在多大程度上依赖这些工具。因此,跟上科技的步伐正成为法律人所需具备的能力之一。

回到仲裁领域。2023年11月,英国“银圈所”之一的Bryan Cave Leighton Paisner发布了年度调查《IA中的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的兴起》。调查发现,90%的受访者意识到人工智能工具可以在国际仲裁中执行一系列任务;但53%的受访者认为,人工智能工具不应用于生成用于法律论证/法律提交的文本;88%的受访者非常担心人工智能幻觉(hallucination)——人工智能工具产生虚构信息的风险,包括可能会产生误导性或虚假陈述、创建欺诈性文件,取代仲裁庭独立公正的决策,甚至模仿特定作者的起草风格。这是因为,人工智能系统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取决于是否有大量数据集可供训练。但在仲裁中,如此庞大的数据集是否可用值得怀疑,因为大多数仲裁裁决都是保密的。在投资仲裁中,这个问题更加突出,因为每年作出的裁决总数很少。

国际商事仲裁界采用的一个潜在解决方案是通过法院的判决来促进人工智能的学习,因为当事人通常会选择特定的国家法律来管理他们的交易。然而,由于多种原因,这是否是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值得怀疑。并非所有司法管辖区都能随时提供法院判决,尤其是下级法院的判决。此外,在程序问题(例如证据问题)方面,国家法律和法院判决对培训人工智能的用处不大,因为仲裁程序会适用不同的规则。除了这些担忧之外,人们可能还会担心仲裁程序司法化的风险。仲裁员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可能会更加灵活和自由,尤其是在公平和善良原则下行事时,而严格根据法院的判决来培训人工智能可能会消除这种灵活性,导致仲裁效率降低(比如股权回购权的行使期限问题)。

另一个重大风险是偏见。用于训练人工智能系统的数据可能受到历史和人类偏见的影响,这可能会反映在人工智能作出的决策中。同理心和人际互动在解决争端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这是人工智能无法做到的,即使它可以被编程来复制人类的情绪反应。

那么,对于仲裁从业者而言,应当如何发挥自身的价值,有效规避科技的糟粕并取其精华,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让自己变得更“智慧”呢?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去年4月,硅谷仲裁和调解中心发布了《人工智能在仲裁中的使用指南》,旨在协助当事人、仲裁庭、仲裁机构和其他各方在理解技术、当地法律和国际标准将继续发展的前提下,引导其应用人工智能。《指南》从对所有仲裁参与人、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仲裁员三个维度,设立了7条指引:了解人工智能应用的用途、局限性和风险;保护私密性;对AI工具的适当披露;使用人工智能的能力或勤勉义务;尊重诉讼程序和证据的完整性;不转让决策责任;尊重正当程序。一个共识是:科技工具是用来提升仲裁服务提供者的效率,而不是取代仲裁服务提供者本身;科技工具可以用来增强仲裁员的能力,而不是代替人类的判断。

因此,上海国仲的进一步思考是:

第一,如果仲裁机构希望依据科技手段来提供争议解决服务,那么同样应当充分熟悉和掌握技术,并制定相应的规则和指引,确保科技的使用是在程序公平、武器平等、信息安全、合理限度、透明度等法律程序的基本价值内进行。比如,上海国仲2024版仲裁规则在第10条“数字智能仲裁”中明确了当事人可以约定,或秘书处、仲裁庭可以决定仲裁程序借助数字智能技术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数智化平台在线完成立案、文件证据交换、询问、调解、鉴定、庭审、送达等;但也明确规定,在本规则下使用数字智能技术时,应当遵循技术中立、高效便捷、权利平等、安全可靠等原则,任何信息技术的使用方在使用信息技术时均应当遵守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上海国仲也鼓励初级办案秘书今后可能需要进一步加强在案件管理系统的使用和监管方面的能力,而高年级的办案秘书则需要充分利用好机器学习的能力,不断完善机构的案件管理规则和程序指引,编辑发布仲裁案例,提升机构的软实力。上海国仲还配套出台了全国首个仲裁机构制定的个人信息处理合规文件,为仲裁技术赋能和仲裁处理数字化争议提供了很好的软硬件基础。

第二,对于仲裁律师而言,初级律师需要加强在管理和监督人工智能系统和流程方面的持续教育和技能再培训,而高年级律师虽然在文件审查和研究方面将获得更大的空间,但他们需要承担更多咨询的角色,善用人工智能的洞察力提供策略性法律意见。

第三,对于仲裁员而言,应当对“仲裁用户”建设性地提出使用任何可用技术的建议,只要它有助于为当事人提供更好、更快、更具成本效益的服务,不能因为新技术对以往的工作方式带来风险或挑战就放弃它;同时,在采用新技术时需要保护自身免受其不利影响。

结语

去年5月在中国香港举行的ICCA大会的主题是“国际仲裁:一项人类的事业”,主旨发言人Bryan Garth教授在1994年写过一本著名的书《Dealing in Virtue》。在上海国仲看来,如何践行“仲裁之美”的三个关键词是Intelligent、Diligent和Resilient,而“IDR”正巧也是International Dispute Resolution的三个首字母。

今天,仲裁业界在讨论法律科技的同时,本质上也是对于仲裁法律职业发展的展望和观察。科技将不断发展,因此法律职业共同体也需要持续适应它。对仲裁从业者而言,加强对于法律科技的使用和培训是至关重要的,比如对于大型语言模型/人工智能系统的基本认知、人工智能系统的各种应用、开放式人工智能系统的限制、人类监督的重要性、提升元空间层次思维能力等,这些知识和技术可以让仲裁律师、仲裁机构工作人员和仲裁员从大量的法律检索和paper work中得到解放,能在更大程度上发挥自身的“IDR”优势,自内而外地提升自身的法律“美感”和“智慧”。上海国仲也期待今后能与专业机构更好地合作,共同开展关于仲裁中的人工智能运用和科技培训以及商业模式的持续专业进修课程,将这些科技变革转化为对仲裁行业的美好祝福。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