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律援助到位 少年减轻刑事处罚——上海瑞和律师事务所徐守军律师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日期:2005-08-25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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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既是律师职业道德的要求,又是律师履行的一项社会义务。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徐守军律师作为一名专职律师,积极履行律师的社会义务,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充分体现了他良好的职业道德。
今年3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通知宝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为一起抢劫案件的被告人史某指派辩护人,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给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该所的徐守军律师首指派担任史某的指定辩护人。
被告人史某因涉嫌伙同其他未成年人抢劫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史某身份证上的出身日期为1986年9月1日,涉嫌参与的案件发生在2004年9月26、27、30日,因此史某被作为成年犯被提起公诉。徐守军律师随后会见了被告人史某,史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自己的出身年月也没有提出任何意见。因为被告人涉嫌抢劫的几起案件都是在刚满18岁时所做的,为了解被告人的经历,徐律师与远在外地农村的史某父母联系,在问及史某的成长经历时,父母提到被告人每年“九月初一过生日”,律师敏锐地注意到被告人的生日可能是以阴历计算的,那么1986年的阴历九月初一不可能是公历的1986年9月1日,被告人涉嫌抢劫时可能还未满18岁。徐律师随后查阅了资料,证实1986年的阴历九月初一对应的是公历1986年10月4日,因此只要证明被告人史某的确切出身日期即公历1986年10月4日,被告人在涉嫌抢劫时就是未成年人,是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
律师再次史某的父母核实,史某的父母证实史某的生日确系以阴历计算的,在他们那儿的农村,孩子的生日都是记阴历的。因此在报户口的时候就以阴历的日期申报,办理身份证的时候,公安户籍机关就以户口簿的登记为准,因此也是以阴历计的。虽然按照国家规定,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应当以公历计,实际上在当地和被告人一般大小的人的身份证上的出身日期大多是阴历的日期。律师于是告知其父母说:如果当地派出所能证明被告人身份证上的出身日期是阴历,将是证明被告人是未成人的有力证据。因此律师辩护需要当地派出所出具相关的出身日期证明。
4月初本案第一次开庭,被告人的父母赶到上海,却告诉律师当地派出所拒绝出具证明。因此虽然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出身日期提出了质疑,但辩护人却未能向法庭提供书面的反驳证据。但律师及时向法庭申请对被告人的出身日期作补充调查。法庭同意了律师的申请,此后徐律师与被告人的父母积极展开取证工作。首先向当地居委会取证,证明当地八十年代出身的孩子报户口大多是按阴历计的,史某的生日也是以农历计的,史某的实际出生年月是公历1986年10月4日。其次被告人邻居共计17人都书面证明被告人的生日是1986年的农历九月初一。最后应徐律师的申请,审判法官驱车数百里到被告人家乡进行核实调查,走访了当地户籍机关,被告人所在的居委会及被告人的乡邻。由于被告人出生时未到医院,是在家中由农村的接生婆接生的,特地找来了接生婆来谈话了解被告人出生情况。接生婆明确证明被告人的生日是农历九月初一。
今年7月,本案第二次开庭审理,律师出示了上述证据,公诉机关对证据亦没有异议,法院认为:在没有充分证据排除被告人史某系农历1986年九月初一,即公历1986年10月4日出生的情况下,应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采纳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最终只判处被告人5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