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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新规定:听证会后10日内公示听证笔录

    日期:2004-07-12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1,634次
今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为了使该原则性很强的大法具有可操作性,上海市政府正在制定8项配套制度,其中包括,设定行政许可的程序、评价、监督等。近日,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了解到,其中的《上海市行政机关起草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已经进入向公众征求意见的阶段,这是上海首次以规章的形式严格规定了行政许可程序。该规定还要求,在听证会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听证笔录与政府有关部门制作的听证报告通过政府网站公示。 据悉,该《规定》对行政机关在起草立法草案设定行政许可过程中调查研究、听取公众意见等程序作了具体规定,目的是为了促进行政许可设定过程中的公开与公众参与,保障行政许可设定的合法性、合理性。 记者从该规定的征求意见稿上获悉,以后行政机关在设定行政许可事项时必须首先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等一系列的调查研究,并且第一次以法律文本的形式明确规定对行政许可的执法成本进行评估。专家认为,这种成本效益的分析包括对实施行政许可后结果的分析和对公共资金占用的评估,这种对执法成本评估的要求可以使行政机关在不滥用资金的情况下更有效率。 在向上海市政府提交设定行政许可的草案时,起草部门还必须制定相应的调研报告,提出行政许可的设定方案和替代方案。起草部门首先将这些报告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交,在上海该法制部门通常为市政府法制办,在接受法制部门审查后提交市政府审查,最后由市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查通过。 据悉,这是迄今为止最具体的关于行政许可设定程序的法律文本。该规定对行政许可设定过程中的公开性也提出了很具体的要求,从而更好地满足公众的参与权。 该规定首先要求在初步决定设定行政许可后必须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公示,并且对公示内容进行了明确:设定行政许可的方案,备选方案、公众评论的方式及有关调研报告。“现在也有设定行政许可的公示要求,但因为没有具体的操作规定,所以实施起来并不严格。而按照新的程序要求,公众的知情权将得到更大的满足,也有利于公众更好地参与政府决策。”华东政法大学行政法学副教授朱芒说。 除此之外,该规定还对行政许可设定过程中的听证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它要求当政府机关决定对某项行政许可设定进行听证后,必须在听证日前20天公示有关听证的内容,在听证日前5天公示听证参加人的名单,尤其要求该听证人名单必须包括参加人的姓名、职业、所代表单位及所持基本观点,这也是以往听证过程中未涉及的。 同时该规定还要求,在听证会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听证笔录与政府有关部门制作的听证报告通过政府网站公示,并规定听证笔录是决定是否设定行政许可的重要参考依据。 朱芒表示,在以往的行政许可程序性要求上,从未做到如此具体,这将促使政府在法律的要求下,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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