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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与最新法规政策、司法解释研讨班”的通知

作者:市律协业务部   日期:2008-01-25    阅读:5,178次
各有关单位:
继国务院修订出台了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后,建设部近日也陆续发布了新修订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也即将颁布实施。为了帮助有关人员准确理解和正确把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掌握人民法院审理物业纠纷案件时的法律适用,分析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深层次矛盾,及时有效的防范和化解各类物业纠纷,我院决定举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与最新法规政策、司法解释研讨班”,请各单位积极组织或选派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一、培训对象
各地建设行政、房地产局物业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各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企业总经理、行政副总、法律顾问室(法律事务部)、财务部的管理人员;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有关领导和管理人员;各学校主管领导及后勤管理部门、后勤实体、学生社区管理中心的负责人;各律师事务所从事房地产、物业等相关业务的有关律师;各级人民法院从事房地产、物业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官。
二、培训内容
(一)物业管理与建设和谐社会
(二)《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实质影响与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内容剖析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讲解
1、当前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存在问题与对策
2、《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起草过程中存在的主要争议与解决办法
3、《管理办法》要点内容(总则、交存、使用、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4、新《管理办法》与原《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内容衔接
(四)物业管理纠纷案件认定与处理
1、如何正确、全面的理解《规定》的本意和内容
2、诉讼主体的确认和物业管理合同的效率问题
3、管理费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4、管理责任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5、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6、建筑物和社区业主共用部分的权属区分、管理使用、权益归属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7、最高法院关于业主委员会诉讼权利的审判意见对业主委员会诉讼权利的规范和限制
8、物业管理仲裁机制的建立与香港有关经验借鉴
三、主讲专家与培训方式
届时将邀请具有丰富经验的有关领导、专家和学者进行授课和经验交流。
培训结束颁发建设部干部学院继续教育结业证书。
四、培训时间及地点(开班前八天为报名截止日期)
第一期   2008年2月29日——3月4日   上海市
第二期   2008年3月14日——3月18日  广州市
五、收费标准与报名办法
(一)培训费800元/人,资料费100元。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主办单位:建设部干部学院             
联 系 人:李燕红
电    话:(010)58933635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协办单位:北京华夏会盟技术培训中心
联 系 人:何 平   张红丽  庞广学
报名电话:(010)62717841  62710643 
报名传真:(010)62717841  62710643
学院培训质量监督电话:(010)64925116
我们在收到报名回执表后,于开班前八天寄发报到通知,详告具体地点、乘车路线、食宿及日程安排等有关事项。
附件:报名表
 
                   
 
 
                                  二ΟΟ八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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