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大律师法律援助的温暖 回顾
日期:2006-04-25
作者:卢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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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援助当事人:顾友楚听众援
助律师: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吴鹏彬律师案
由:侵犯知识产权结
果:吴鹏彬律师代理顾友楚听众向法院提起再审,并经过法院2次听证,最终法院驳回再审,没有支持当事人的主张。但,目前仍在努力……
推荐理由:对个体权益的尊重,对法律公正的不懈追求2005年3月,“东方大律师”节目组接连收到顾友楚听众的求助信。顾先生曾是上海市博物馆文物修复组的副组长,倾注多年心血根据史料记载潜心创作的商代青铜器“虎食人卣”和“象尊”的临摹品(原物已流失海外)被上海中山工贸公司、上海斯米克焊材有限公司擅自批量复制和销售而诉至法院,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一审法院以不构成侵权驳回其诉讼请求,顾先生由于种种原因也未提起上诉。
在核实基本情况后,节目组请来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的吴鹏彬律师和听众朋友一起为顾先生出谋划策。顾先生带着“虎食人卣”和“象尊”的临摹品来到节目中,吴律师认为,顾友楚听众通过图片对“虎食人卣”和“象尊”进行的临摹,需要相当高的工艺技巧和想像力,是一种从平面到立体的再创作过程,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并表示愿意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之后,吴鹏彬律师接受委托,开始了漫长的再审申诉之路。2005年7月7日,上海市一中院终于就此案发出了申诉复查的通知书,并进行了第一次听证会。由于案件争议较大,2006年3月8日,一中院进行再次听证。3月28日,一中院最终以系争艺术品不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性,发出驳回再审的通知。
顾先生在来信中提到:“不管结果怎么样,我始终将‘东方大律师’节目和像吴律师这样的好律师的言行作为我的精神支柱,对以后,我充满希望……”目前,顾先生已向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写出了信函。结果未知,但仍在努力中……(二)被
援助当事人:张先生(72岁,化名)援
助律师: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薛安军律师案
由:遗产继承结
果:经过庭审,对方自动撤诉。
推荐理由:把握法律规则的同时,保持对道德良知的高度守护2006年4月初的一个清晨,“东方大律师”节目编辑接到薛安军律师的电话,电话里薛律师的声音非常急切。原来,有一位痛失老伴又被养子告上法庭的老人张先生找到薛律师:养子要通过法院与养父分割养母去世时留下的遗产。为给老伴看病,已经一贫如洗的老人哪里还有什么遗产可以分割,而且,养子还在诉状上提出要求老人返还自己去医院看望母亲所“垫付”的汽油费伙食费……这位儿子的不孝与绝情让薛律师十分愤慨,他决心要尽力帮老人讨一个说法,为老人提供法律援助。4月19日,节目编辑与薛律师一起参与了整个法庭的审理。庭审中,薛律师就对方律师提出的证据一一进行了反驳,并代表老人发表了律师观点。经过法庭上的较量,最后,对方自动撤诉。
但是,由于张先生有一套岳父母动迁后的公房,张先生和老伴退休后按照政策落户在该公房,养子的户口也迁入该房。关于房子的权属,潜在的纠纷还将存在。薛安军律师将和节目组一起继续关注张先生的案子。(三)被
援助对象:老杨(化名)援
助律师: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于大江律师案
由:合同债务纠纷结
果:虽然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但是在于大江律师的作用下,还是将6万多元欠款要回。
推荐理由:积极的态度与法律规则的完美呼应上
海听众老杨因宁波客户拖欠合同款之事,多年来奔波于上海和宁波之间,但始终没有拿到货款。直到2005年的7月份,他通过收听“东方大律师”节目,找到于大江律师。于律师二话没说就接下了这个案子,经过相当一段时间的调查取证工作,最终帮老杨拿回了血汗钱。
在接手该案时,于律师认为虽诉讼时效已过,但宁波方欠款事实成立,证据充分,应该积极的去试一下。为此,2005年7月19日,于律师和老杨奔赴对方公司,在和对方周旋的同时巧妙地录下该公司承认有这笔货款的话语,为诉讼提供了一个重要证据。同时,因为该公司地处宁波市两区的交界处,为确定管辖法院,于律师打了无数次电话,最终确定了管辖法院。2005年11月15日,于律师和老杨乘上了早晨6:30发往宁波的火车去开庭。也许是觉得自己理亏,在法院庭审中,被告提出愿意和原告老杨调解。2005年11月28日,老杨又去了一次宁波,和以前的无功而返不同,这次他终于拿到了被告欠他多年的血汗钱。老杨拿到钱后,十分兴奋,第一时间就给于律师打电话,连声说:“谢谢于律师,谢谢东方大律师!”
洁蕙评点
主持“东方大律师”节目十年了,我和节目组的合作伙伴们依然乐此不疲,原因是我们可以通过节目为更多的需要法律帮助的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广播和其他媒体相比,有很多弱势,比如,只有声音没有画面,声音稍纵即逝,留不下永久的记录。但是,广播又有其他媒体无法比拟的优势,那就是最最直接地倾听民众的声音,最最及时地发出传媒人道德良心的呼吁。几年来,“东方大律师”节目已经通过电话、信件、网络以及律师的直接参与为数以万计的听众送去了法律帮助。我们对贡献突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予以表彰,先后评选了两届“东方大律师”十佳爱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市委副书记刘云耕同志、市委常委吴志明同志分别出席了两届爱心律师的表彰活动,并对我们的工作给予了极高的评价,也给了我们节目组全体人员无比的信心和鼓励。今年,我们的爱心行动也早已开始,很多工作正在开展,本期版面公布的仅是已经有了结果的爱心案件。在这里,我要特别感谢我的合作伙伴王小丹,是她每天和律师、听众进行双向的联络,了解案件的每一步进展,带去节目组时刻的关注,认真记录每一个案件的承办过程,感谢所有参与我们节目的爱心律师,是你们让我们的美好心愿得以实现,你们是真正的“东方大律师”!
因“一念之差”,民事纠纷屡屡变成刑事案件,这类教训让人惋惜。卢湾检察院分析“民转刑”案件成因并提出防范对策,值得重视。
“一念之差”酿刑案
据“东方大律师”了解,近三年来,卢湾区检察院共受理由一般民事矛盾纠纷转化为刑事犯罪的案件132件,涉及164人,占全部刑事犯罪案件量的近5%。案件的发生,给社会增加了不稳定因素,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那么,“民转刑”案件发生的原因何在,又如何对症下药遏制犯罪呢?●案件成因卢
湾检察院对案件分析表明,“民转刑”案件行为人一般都具有心胸狭隘、偏执、冲动等倾向性个性特征,主要表现为以自我为中心、缺乏对社会及他人的责任感、心理平衡能力差、情绪易冲动、对行为不计后果等,当遇到家庭矛盾、邻里纠纷、感情纠葛,甚至是一些日常小冲突时,往往会引发情绪骤然冲动,在一瞬间丧失理智,使原来的民事纠纷转化成刑事犯罪。多数当事人往往不懂得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而是采取“以牙还牙”的暴力行为作为解决问题的首选方式。因此,心理的畸形和法律意识淡薄,是引发“民转刑”案件的主要原因。●防范对策卢
湾检察院对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提出对策:建立和完善各类心理咨询机构,针对不同人群的心理特点,采取有的放矢的心理健康教育,向人们传授缓解心理压力的技巧和方式;在市民中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在社会上形成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社会调解机构和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对民事纠纷及时介入调解,力求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相关案例◆本市人员吴某,因其父去世后的抚恤金分配、赡养母亲等家庭问题,与两位兄弟发生争吵,一气之下,竟持刀将其兄刺死。◆民工娄某将一只橘子放在桌上,当他去洗手回来准备食用时,发现橘子已被工友王某吃掉,两人因此发生纠纷。娄某的四名同乡见娄某在纠纷中吃亏,便“拔刀相助”,将王某打伤。◆张女士与邻居陈老太,两人为争夺公用走道中一块不足一平方尺的空地而发生争执,张女士一怒之下,竟将陈老太推下楼梯,老太因颅底骨折而死亡。◆女青年陈某长期与有妇之夫朱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后朱某因不愿与妻子离婚而向陈某提出分手,陈某因此积怨生恨,在一次约朱某面谈时,持刀将朱某刺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