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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全国首例筷子费官司一审 消费者胜诉

    日期:2006-04-25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4,020次

    经过5个月的讼争纠纷,备受关注的开瓶费官司昨日在武侯区法院有了一审结果:孔亮火锅败诉,退还开瓶费320元,退还收取的筷子费25元,另外赔偿其损失255元。引人注目的是,这次开瓶费官司同时也是全国首例筷子费官司。宣判后,关于筷子该不该收费的问题立即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消费者 在质疑:到餐馆就餐要收筷子费,那收不收板凳费?收不收洗碗费?收不收场地费?

筷子费·事件

    一双筷子收一元

    纠纷发生在去年11月26日。那天中午,冯小红与朋友到孔亮火锅春江花月店吃饭。在菜单上,她看到店方卖的剑南春每瓶要248元,比超市里的售价高出近100元,于是就从超市里购买了4瓶剑南春带到店里。结账时,冯小红惊讶地发现收银条上竟多出了320元,其中载明“纸筷:单价1元,数量25,金额25元;服务费:单价1元,数量320,金额320元。”她当即要求店方解释,店方称:自带4瓶酒,每瓶加收服务费80元,纸筷另计费。

    “纸筷还收费?难道要消费者带着筷子去吃火锅?另外还带着碗去吃饭吗?”法庭上,原告理直气壮地认为火锅店不该收取筷子费,“开瓶费适当地少收一点还可以接受,筷子费肯定不该收。”双方的争论颇为激烈,店方当庭辩论说:“纸筷费的收取被告是在菜单上明示了的,不应该退还。”

    最终,法院采信了消费者的观点,判令孔亮火锅返还纸筷费25元。

    筷子费·法眼

    侵害消费者权益

    冯小红说,打这场官司,她投入了不少精力,花费达2000多元。虽然胜诉只讨回了600元,看起来得不偿失,但她还是认为“值”。“亲友们都很支持我,尤其是消费者,给了我极大的信心和勇气。官司进行时,很多消费者给我和律师打电话,鼓励我把官司进行到底。”

    记者昨日来到孔亮火锅店,在店门前见到一份告示:“恕不接待自带酒水消费的客人。”告示显得很有些陈旧,显然并非最近才公示的。旁边一些商家也证实,孔亮店的这种公示已有两三年时间了。而在二楼大堂,每张桌上都摆着竹筷,用塑料袋密封包装。在菜单下角,有一行很小的字:一次性筷子,一元。实际上,该店并没有免费筷子,消费者根本无从选择。

    既然已经公示了,店方为何最终还是败诉?审理此案的法官饶红认为,在饮食服务合同中,根据交易习惯,冯小红对店方提供的纸、筷无须支付费用。店方虽然辩称菜单上写有纸筷费,进行了明示,“但众所周知,菜单是用以标明菜品费用的,纸筷不是菜品,消费者一般不会想到菜单上还写有纸筷费,除非店方特别告知或在菜单最醒目的位置公示。”可是,店方既没有对冯小红进行告知,也没有提供标明纸筷费的菜单作证,因此,店方的辩称意见不能成立。

    法官还认为,公示不明,店方不仅不应收取筷子费,开瓶费也不该收。既然店方公示“恕不接待自带酒水消费的客人”,但事实上,却同意冯小红带着酒水进入店堂饮用。在此情况下,店方如要收取服务费,就应当将收费金额告知,消费者同意后,才能收取。可是,店方提供的账单上没有80元/瓶的记载,因而,店方向冯小红收取320元开瓶费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也该退还。

    这是全国首例筷子费官司。消费者就餐,筷子该不该收费,此前并无判例,因而,法官审判时,对此案极为重视。该案该如何判,才能更公平、公正,并有效维护消费者、商家的合法利益,法官进行了多方权衡,最后依据《消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了以上判决。

筷子费·质疑

    巧立名目乱收费?

    “筷子要收钱,那碗收不收钱?这些都是消费者在餐馆消费,餐馆应向消费者提供的必需品,缺少这些必备的餐具,消费就无法进行,向消费者提供最基本的消费条件,是餐馆的义务,肯定不应该收费。”高升桥东路19号5栋的李小姐接受采访时不禁哑然失笑,认为这桩官司太古怪了。采访中,不少消费者都对筷子收费提出质疑,“这是餐馆巧立名目乱收费!”

    可是,火锅行业却有一个看似有理的理由:“大家都在收,我怎么不能收?”这是记者昨日走访市内火锅店时,听到最多的一句话。一家火锅店老板说,现在都讲究干净卫生,火锅店提供一次性筷子和质量好的餐巾纸,肯定就有成本费用,收一块钱不算啥。孔亮火锅店唐均富经理也说,收纸筷费也不是这两年才开始的,很多火锅店都在收,“我们提供的是一次性竹筷,成本要高一些。菜品价低,这纸筷费不能免。”

    一元钱虽不多,但总量加起来却不少。同时,记者还发现不少火锅店收取筷子费遮遮掩掩,店方几乎都将“餐巾、筷子”费用这一栏放在菜单右下角,且通常不和火锅菜品放在一起。知情人士告诉记者,火锅店商家玩这种“小花招”,就是让消费者点菜时不留意,而在结账时又发现菜单上是明写着的。

    早在2004年10月23日晚,成都就发生一起筷子费纠纷。家住东风路的范女士到位于望平街口的刘一手火锅店就餐,结账时,她发现账单突然多了一项一次性餐具费,每人收费标准为1元。店方领班解释说,消费者使用一次性餐具和纸巾,如果不做特别说明,店方就认为顾客“默认”了该项目。

    2004年8月,西安老成都火锅店也向消费者收取每双一元钱的筷子费,为此,西安消协副秘书长卢天赏质疑说,收取筷子费根本不符合大众生活的常理,如果用餐的筷子要收费,那凳子是不是也要收“凳子费”?进到餐馆是不是还要收“场地费”?

    但这些官司,最终都未闹上法庭。仅今年1月10日,南京一位王姓律师将收取筷子费的“小肥羊”火锅店告上鼓楼区法院。但当法院开庭时,王律师撤诉,案件无果而终。

筷子费·声音

    收筷子费太离谱

    省知识分子联谊会李清理事认为,收筷子费太离谱了,这是一个极具典型意义的案子,也是一个群体性的消费案例,“我对冯小红的诉讼提供全力支持。”

    锦江区工商局消保科科长、消协秘书长胡晓蕾也认为,消费者有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获得真实情况的权利,火锅酒楼要收取1块钱的餐巾、筷子费用必须明示,在店堂做告示、在菜单标明或者让服务员告知,让消费者事先知道。明示了收费,只要消费者能接受就行;如果不明示,而在餐后要求收取费用,就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此外,店方还应该提供免费的纸筷供消费者选择,如果不提供,还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省消委会投诉部一名工作人员则认为,对于将收费栏条放在隐蔽处的做法,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规来约束。消费者最妥善的做法是用餐前先发问,确定能接受收费后再消费。对于没有明示的店家,消费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

    “饭店经营者应当为顾客提供基本的就餐用具,并应当尊重消费者的用餐习惯;一次性卫生筷并不是国家强制使用产品,饭店可以通过清洗消毒等措施保证公用餐具的卫生安全,给消费者选择权。”肖家河沿街111号的王洪武大爷前往法院参加旁听,对餐馆收取筷子费的行为,他认为太不可思议了。

    记者从省餐饮行业协会了解到,目前,筷子费尚未成为与“开瓶费”一样的“行规”,但引起的消费纠纷却越来越多,而且,效仿收费的餐馆也越来越多。这项收费是否会成为“惯例”,其发展走势与消费者以后是否积极维权、是否较真有很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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