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律师在诉状中称,2007年5月1日上午10点左右,他与爱人带着孩子来到抗战馆买票入馆参观。在参观了前面三个综合馆和三个专题馆后,他们来到抗战馆内最负盛名的半景画馆准备进一步参观。但他们却发现馆门紧闭,经工作人员提示,该馆11:30-14:00为闭馆时间,而此时正好是11点半。
因为接下来还要参观卢沟桥,为了不浪费时间,田律师同抗战馆的工作人员协商先去参观卢沟桥,等下午再回来继续参观抗战馆里的半景画馆,并提议在他中途离开时,馆方工作人员先查看一下田律师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同时在他的门票上签上名字,等下午田律师再返回来接着参观时,只需同时出示一下门票和身份证就可以了。但馆方工作人员没有同意田律师的建议。最终,田律师在出馆参观卢沟桥回来后,没有被允许进入抗战馆参观半景画馆。
田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他自购买抗战馆的门票时起,就与抗战馆建立了一种民事合同关系。抗战馆在享受了收取参观费的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确保田律师充分参观的义务。而且,根据抗战馆提供的门票上的说明,馆内的参观时间是9:00-16:00,它并没有同时说明半景画馆的特别开放时间。可抗战馆在实际的做法中,却为半景画馆规定了特别的开放时间,给参观者设置了人为的障碍,违背了抗战馆门票中对参观时间做出的承诺。于是,田律师起诉到法院。
目前,此案正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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