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出台《关于异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04-10-22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24,621次
辽宁省最新出台的《关于异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从异地调动工作,只能按标准承租或购买一地的公有住房,同时不得购置独立式别墅。 1、原则:只能购买一处公房 此次对异地调动的干部住房作出了新规定:只能按照房改政策的要求,租用或购买一地的公有住房,但如果调动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并且已经在两地分别租用了公有住房,新规定允许其在分居期间继续租用,但如果购买住房,则只能购买其中一地的公有住房,并且对购房面积也有限制,要严格按新任职务标准执行。否则,一个领导干部调动三四个地方,就会多次享受房改政策。 而中央也作出过规定,干部跨省跨地区调动也按此原则执行。 2、补贴:调入单位应优先发放 辽宁省此次异地调动领导干部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4种情况: 一、是在原单位没有公有住房的,可按新工作地无房职工的规定,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购房补贴;二、是在原单位已领取购房补贴的,可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地区差额补贴,但原工作地标准高于新工作地的,不再补贴地区差额;三、是在原工作地已经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可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地区差额补贴,但只限于夫妻当中的一方;四、是调动干部升职的,按新工作地规定,由调入单位发放面积差额补贴。 3、购房:不得购置独立式别墅 新调任领导干部购买住房可从腾退的现有公房中购买,也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房,但标准不能超过其相应级别的控制标准,金额也不得超过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绝对不得购置独立式别墅式住房或离市区相对较远的高档住房,可以安排临时住房,但一般不要安排宾馆和招待所。 4、管理:住房档案随调动干部走 在办理调动手续时,调动干部的个人住房档案也将随干部行政、工资介绍信一起移交到新工作单位,新工作单位可凭此了解干部本人及配偶住房状况和双方购房补贴发放情况,以避免多占住房和多领住房补贴的现象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