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美国宾士域公司与上海中路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为期一年半的协议,承诺向后者购买一定数量的保龄球设备。10个月后,宾士域公司以中路公司产品质量差为由,单方面中止协议。中路公司遂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宾士域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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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这起仲裁案进行过程中,2003年6月,宾士域公司“反咬一口”,以3项有关保龄球记分器控制台的专利被侵害为由,向美国伊利诺伊州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中路公司赔偿3亿美元。中路公司随即聘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的段祺华律师应诉。
段祺华分析案情后认为,宾士域利用自己的经济实力,无端提起这一诉讼,目的是打击行业竞争对手。他立即组织律师收集证据材料,同时仔细研究美国专利法,在吃透材料后,提出先程序、后实体的应诉方案。
段祺华认为,宾士域提起这一诉讼,在法律程序上存在重大缺陷:中路公司及其美国子公司根本未在伊利诺伊州注册过,也从未在当地推广和销售产品。根据美国法律,伊利诺伊州法院对此案不具有管辖权。
至于实体法律问题,段祺华则认为:中路公司的保龄球记分器控制台虽与宾士域公司的产品在外表上有相近之处,但设计原理完全不同,因此根本没有侵权。对于段祺华的意见,中路公司聘请的美国专利律师也表示同意,并出具了中路公司不存在侵权的专家报告。
针对中方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以及翔实的证据材料,宾士域公司理屈词穷,最后该公司只得主动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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