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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伪造学历将追究刑事责任

    日期:2001-07-05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1,719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就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解释,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据悉,这个司法解释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通过,将自7月5日起施行。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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