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让我们正视行政紧急权力
日期:2003-05-08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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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研究者的角度来看,在目前的形势下,我们必须加强行政紧急权力运用的研究,必须加强对国家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的研究。
我们周围的世界既是有序的,又是无序的。从总体上说,宏观世界表现出极大的有序性和规律性,但另一方面,外部世界又有人们难以完全预测的方面,“天有不测风云”,就是这个意思。人类文明程度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就看人类对这些意想不到事件处理的水平,其中,运用法制手段,特别是依法运用行政紧急权力手段是至关重要的。
英国思想家洛克曾经把行政紧急权力和行政非常权力称之为“行政特权”,他认为:“在某种场合,法律应该让位于执行权。因为世间常能发生许多偶然的事情,遇到这些场合,严格地呆板地执行法律反会有害(例如,邻居失火,不把一家无辜的人的房屋拆掉来阻止火势蔓延)。美国建国初期政治家汉密尔顿也曾经说过:“意外事件有时会在一切社会里产生,无论这些社会是怎样组成的。”“不幸是同国家分不开的弊病,就象肿瘤和斑疹是同人体分不开的疾病一样。”因此,汉密尔顿建议,每当国家利益出现严重危险时,政府必须能够在未曾预料到的紧急状况中采取行动,直至国会能够召集起来并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应付这种特殊局面。
对付突发事件,必须动员国家和全社会的资源和力量,必须有一整套对付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理机制。其中,政府的行政紧急权力是最主要、最重要的手段,在应急处理机制中发挥主导作用。所谓行政紧急权力是指政府针对战争、叛乱、经济危机、政治骚乱、严重自然灾害以及严重传染病流行等紧急情况,根据宪法、紧急状态处置法、戒严法、战争法、警察法、行政强制法等,作出各种紧急处理措施的权力。最初,法学家们把行政紧急权力看作是“法外行政”,以为行政紧急权力可以不理睬法律;以后,法学家们开始逐步纠正这种说法。宪法原则中法治原则是一项基本原则,它在行政法领域里具体演化为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是政府依法办事,政府的活动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行政法学界普遍认为行政法治原则又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三项具体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合理性原则的重要补充,即在“必要”情况下为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了迅速处理突发事件并减少损失,政府可以运用紧急权力,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包括采取必要的对个别人正常权利和利益带来某些限制和影响的措施来应对瘟疫、灾害、事故等紧急情况。著名的德国社会法学派代表人物耶林曾经提出过这样一种思想,他认为:法律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为达到社会公共利益所运用的手段,行政紧急权力必须合乎宪法和法律,必须体现法律的目的和精神。近年来,我国立法机构针对频繁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严重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开始重视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但进展不快,特别是应急处理机制不健全已经成为当前抗灾救灾中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