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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知

关于举办“第五届中国律师论坛”的通知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日期:2005-06-13    阅读:4,760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关于举办“第五届中国律师论坛”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和扩大广大律师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提高和强化广大律师的业务水平和管理理念,加深和细化广大律师对“构建和谐社会与律师业发展”的研究与思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将与天津市人民政府于今年11月4日-5日举办以“构建和谐社会与律师业发展”为主题的“第五届中国律师论坛”。
本届论坛将以“前沿性、权威性、国际性、开放性”为举办原则,借鉴吸收前四届论坛的经验与做法,并进一步发挥与展现互动性、实用性、参与性、代表性的思想碰撞、观点交锋、经验交流、文化展示的魅力和特点。
现将“第五届中国律师论坛”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架构
1、主办单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天津市人民政府
2、行政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3、承办单位: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律师协会
4、媒体支持:《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

二、时间
2005年11月03日-05日。
11月03日全天报到,11月04日上午9:00开幕式,会期2天。

三、地点
将根据论坛的规模和实际情况再定(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四、主题
构建和谐社会与律师业发展(具体参考题目请登陆中国律师网www.acla.org.cn)

五、会议规模
根据司法部领导与天津市政府领导指示,此次论坛规模为1000人左右。其中包括各地律师代表,关联行业、企业界、学术界代表,法律界、经济界知名专家、学者参加。届时,还将邀请港、澳、台地区和亚、欧、美等国家的律师协会及有关机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和一些跨国公司、大型企业的商业界人士参加。另外,每位参会律师可计算培训时间20学时。

六、议程
时值全国律协和大部分省(区)市律师协会已完成换届,本次论坛将开设“地方律师协会会长圆桌会议”,在论坛主题的框架下,就进一步发挥行业自律管理职能,促进律师业发展进行交流探讨。邀请全国律协领导和全国各省(区)市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参加。论坛还将开设“律师与企业家圆桌会议”,邀请一些知名企业家与律师对话,进一步加强、促进律师界与企业界的交流与联系。
论坛具体议程确定后另行通知。

七、费用
1、注册费仅用于会务及材料等开支,不含住宿费。具体费用为:与会代表(含天津地区律师代表)每人收取注册费1200元人民币(在报名截止日之前缴纳报名费者,优惠至1000元人民币),西部地区律师每人900元人民币(在报名截止日之前缴纳报名费者,优惠至700元人民币)。
2、注册费交纳方式:
(1)通过邮局或银行汇款至天津市律师协会(汇款后请将回单传真给天津市律师协会)
收款单位:天津市律师协会
地 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61号银丰花园B座8层
邮 编:300204
开户银行:天津市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 号:106201201090063271
联 系 人:张 慧
(2)在会议报到现场,用现金交付。
(3)会务费发票将在会议报到时交付。

八、提交论文
根据论坛主题,已确定若干论文参考题目,论文由全国律协负责征集和评审,评审后选出一批优秀论文公开结集出版。
本次论坛论文的撰写要求和提交办法如下:
1、论文字数限制在4000至6000字左右,可根据论坛主题撰写,也可根据论文参考选题撰写。
2、论文提交时请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全国律协。不收书面文本、不收3.5寸软盘。
电子邮箱:2005@acla.org.cn
联系电话:010-84020232
联 系 人:朱 英、马铭志
3、提交论文截止至8月30日。

九、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
从即日起接受报名,报名截止到9月30日。在报名截止日前名额已满时,天津市律师协会将在中国律师网和天津律师信息网上发布截止报名通知。
(二)报名方式:
(1)网上报名:请登录中国律师网(www.acla.org.cn)和天津律师信息网(www.china-lawfirm.com)下载报名表,然后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送到天津市律师协会。
(2)认真填写附件的报名表格,然后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发到天津市律师协会。
(三)报名联系方式:
天津市律师协会
地 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61号
银丰花园B座8层
邮 编:300204
联系电话:(022) 28013005 28013038
联 系 人:刘伏英 邵顺欣
传 真:(022)28013556
电子邮箱:zglslt@china-lawfirm.com
如有其他未尽事宜,请通过上述报名电话与天津市律师协会联系和咨询。


第五届中国律师论坛论文参考题

一、理论篇
1、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重要要求
2、宪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3、构建和谐社会与维护社会稳定
4、确保社会稳定与化解社会矛盾
5、构建和谐社会与加快经济发展
6、科学发展观贯穿于发展全过程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7、依法治国方略对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8、追求公平正义对律师的职业要求
9、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人权保障问题
10、公益诉讼与构建和谐社会
11、法律援助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12、为什么律师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智者?
13、为什么律师是追求社会正义的勇者?
14、为什么律师是反映人民诉求的仁者?
15、为什么律师是完善法律规定的师者?
16、律师的本质属性
17、律师角色的社会定位
18、律师的职业使命
19、律师的职业属性
20、律师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
21、律师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22、律师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23、律师在参政议政中的角色和定位
24、律师在普法工作中的作用
25、以人为本与以法为业
26、体制创新与律师个人创造活力的关系
27、“两结合”管理与构建和谐社会
28、行业自治与个人自律
29、律师业发展与市场准入、市场监管 30、如何体现十六届四中全会对“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出的“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要求?
31、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当好“管理者”、“服务者”、“联络者”?
32、“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管理体制改革如何推进?
33、“三级架构,两个分开”的管理体制改革如何开展?
34、经济转机与社会转型中的司法行政机关职能如何转变?
35、法律咨询服务质量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
36、如何改善律师业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现状?
37、刑事司法改革与构建和谐社会
38、国家设立律师制度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39、《律师法》修改应具备的价值观和理论体系
40、《律师法》修改中应如何把握律师的执业权利与义务
41、律师队伍长效机制建设
4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
43、律师事务所的内部治理
44、律师文化建设与律师体制创新
45、律师协会改革方向
46、青年律师成长条件
47、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建设
48、律师专业定位与专业品牌
49、中外律师管理比较研究
50、境外律师事务所在华机构管理光Ⅳ型电子出版系统

二、业务篇
1、建立公司制律师发展的分配机制与内部管理模式
2、培养年轻律师实现专业化对中国律师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及其成功经验
3、搭建律师专业服务平台、构筑律师服务专业品牌的操作实践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拓展律师专业服务的重要性和机遇
5、结合房地产市场的波动和政策调整及律师服务的新情况,解决随之产生的法律问题的相应对策
6、劳动合同立法的总体思路研究
7、起草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8、跨国企业的全球政策与中国劳动法的整合研究
9、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
10、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空间以及律师作用
11、律师在我国未成年人权利保障事业中的特殊作用
12、公益法在中国的发展以及律师作用 13、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法律分析
14、律师如何开拓和发展知识产权许可业务
15、律师参与知识产权国际争端和跨国诉讼的实例、经验或建议
16、知识产权行政、民事、刑事保护程序中的制度缺陷与制度建设
17、公众充分享有文化资源与版权保护 18、知识产权权利滥用与反垄断法的制定
19、“电信法”立法建议
20、计算机软件案例分析
21、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问题
22、“威权行政”到“服务行政”??试论和谐社会的行政权力观念
23、论行政执法与构建和谐社会
24、试论听证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25、试论行政诉讼代理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作用
26、试论国家赔偿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27、行政违法与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
28、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收购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29、工程承包主合同和分包合同之间常见的法律问题和纠纷
30、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31、贷款合同项下的相关担保安排
32、物流合同的法律性质及争议的管辖与法律适用
33、律师作为银行的法律顾问在贷款评审过程中的作用
34、如何认识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上市公司的股权
35、海事律师在规范顾问单位业务操作流程中的作用以及相关的热点问题
3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
37、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的疑难法律问题
38、食品安全的立法研究
39、公司破产和公司清算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40、合同生效和履行方面的司法实践难点热点分析
41、辩护权及辩护律师的内涵与定位
42、扩大侦查阶段律师介入的方法及意义
43、律师辩护的责任豁免
44、解决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具体措施
45、死刑复核程序的律师辩护
46、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扩大及其适用 47、量刑及量刑理由的公开化、程序化 48、律师的程序辩护:刑事错案的程序防范与纠正
49、刑罚与非刑罚措施的构造与效用
50、关于修改刑法第306条的理由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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