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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马克东案看律师业的困惑

    日期:2007-09-22     作者:新快报    阅读:821次
马克东案引起了律师业与法律界的极大关注,这对律师业是一个震动。

马案涉及一个悖论,窦文涛也津津有味地分析说:如果马承认他和当事人说过和司法部门关系好,这可能涉嫌行贿;如果不承认说过,那么他凭什么得100万?因为报道说当事人系因病保释,这可能又扯到诈骗上。人都是
理性的人,如果承认前者,那可能牵涉出相关司法官员,进一步还要扯出一系列的律师,循环往复,那可能是个类似武汉中院的地震,自己不能得到宽免,还要祸及他人,不如说后者,那就是没说过,这又自打嘴巴了。

律师业本身是个让人困惑的职业,在衣着光鲜、出入豪门的表面,又常常受社会大众的挖苦与奚落。国内常有个论调说,因为我国古来不重视法治,厌讼,以无讼为荣,所以对律师的反感与此有关,但事实不尽然。美国的波期纳法官在其《法律与文学》一书中就引用了相当的涉及法律的文学著作,讨论大众心中的法律形象,包括律师——“法律是一场闹剧,而律师则是讼棍”,“‘好’的法官或律师相对于整个职业群体来说凤毛麟角”,他总结说正是因为律师在广为宣传的审判不公的案件中的作用,以及外行人难于理解的为罪犯和其他坏人进行代理的社会功能,律师是讽刺作家和大众作家市场喜欢攻击的目标。看来,不独国内,这是国际“惯例”。

有人说马案至此,正是没有赋予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但是,且慢,就算给了,是指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特别是在庭审中发表的举证、质证意见以及辩护、代理的言论不受刑事法律追究,并不代表你可以去同司法人员私下沟通、交易。

也有人进一步引证到刑诉法的修改上来,律师执业时间提得更早,将律师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接触变得更加自由是必要的。这在理论上也是成立的,但是实践未必如此。

如果说律师是盾的话,那么司法部门是矛,如果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手段都受限的话,要让国家赋予律师刑诉中更大的权力好像就不大可能,更何况,在取证手段单薄的情况下,律师同当事人接触后的一句话,甚至就可以让当事人逃脱制裁,如强奸罪、受贿罪,这里面很容易形成孤证的——不让好人冤枉固然重要,不让坏人跑掉也重要。

诉讼中还有一个悖论,以为是将程序尽可能地与社会隔离,就可以顺理成章地实现一种你攻我守,你答我辩的正当程序,正义由此实现,公正从此诞生。

但问题是,这只是在一个空间隔开了,并没有在时间上隔开,并没有和过去和将来隔开。美国的弗兰克法官甚至承认早晨的咖啡味道会影响当天的判决。有经验的法律从业者都知道,法官是女性,审理离婚案件对女性的照顾一般都比男性法官多。

既然早晨咖啡都能影响,那你我的感情,你家小孩的上学,你的出游甚至晚上的娱乐不更能影响你审案?如果说在法治健全的国家,不可能通过这些来影响法官心情的话,那么在法治不健全的国内,在商业化动机的驱使下,为何不通过这些来影响司法官员进而取得诉讼中的优势呢?

由此看来,律师业的执业环境好转更多地不是取决于什么权力赋予,而是取决于整个法治环境的好转。当然,即使到那时,律师职业化与商业化的冲突仍然存在,嘲讽律师的大众笑话也不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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