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二中院与市律协联合签署《关于律师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合作备忘录》
日期:2015-11-17
作者: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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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和推进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增强律师与法官、法官助理间在诉讼活动中工作的沟通与衔接,共同提高诉讼质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律师协会于目前联合签署《关于律师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合作备忘录》。
根据《备忘录》,两家单位将在推动诉讼材料标准化、加强律师与法官助理工作衔接、加大对律师参与诉讼的保障力度、建立律师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激励机制四个领域开展合作。
有关诉讼材料标准化工作,将从民商事案件入手,选取常见类型案件进行试点,逐步扩展到全部诉讼案件。双方将根据试点案件的特点,协商确定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代理词、证据清单等诉讼材料的推荐格式。目前,市律协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商业争议解决业务研究委员会已经根据《备忘录》,开始着手研究相关诉讼材料的制定与起草。
双方还将充分发挥法官助理在庭前工作中的作用,共同搭建律师与法官助理庭前衔接工作平台。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法官助理可以组织案件双方代理律师进行庭前证据的交换、无争议事实的固定、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法律观点的沟通等庭审准备工作。经双方律师确认无争议的证据、事实、法律观点,在庭审中可以不再具体展开,法庭事实调查、辩论直接围绕争议问题进行。律师提出进行庭前或者庭后调解、和解,且有方案或建议的,法官助理将及时主持调解、和解工作。双方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由法官助理当场草拟裁判文书,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法官审核后予以确认。
为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从案件受理之日起,律师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到法院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卷宗、笔录等材料。同时,市一中院为律师提供查看庭审录像、光盘刻录电子档案等便利。无特殊情况,经申请,律师可以对卷宗材料进行拍照。
为方便律师出庭参与诉讼。律师确因庭审时间冲突等客观原因无法参加庭审,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法院书面或通过网络平台提出变更开庭时间的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重新安排开庭时间,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
为依法保障律师参加调解的权利,鼓励律师主动自愿参与调解、和解、矛盾化解的工作,市二中院将在法庭区域设置专门的律师调解、和解工作室,提供相应的配套服务,支持律师适时开展当事人的调解、和解工作,并在职权范围内提供必要的指导。
为保障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在协助律师开展工作中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经代理律师书面授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可以辅助律师参与阅卷、参与庭审、参与案件调解和解工作,可以为纠纷解决提供合理化建议或意见。
双方还将定期举行诉讼纠纷解决经验交流会、“法律沙龙”活动,探索设立特邀调解员制度以及律师调解、和解案件的执行保障机制等。